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6 17:20:03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之规定,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包含以下程序:第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省辖市所属的,向省辖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中央驻豫单位及省直属的,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诉。县(市、区)司法局接受申请后,应查阅材料是否齐备,并于10日内将齐备的申请材料报省辖市司法局。第二,省辖市司法局自接到申请材料或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上报省司法厅。第三,审核登记。省司法厅应于收到申请材料或省辖市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设立条件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和省辖市司法局。第四,公告。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取得和程序
要成为司法鉴定人,首先要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然后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没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对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规定了三种取得方式:(1)司法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中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由司法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认。(2)行业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就可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3)其它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参加全国统一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或考核,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才能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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