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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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6 17:20:22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

一、行政许可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
二、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必须是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三、办理程序
   凡要求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人民银行审议后,附书面审议意见报分库或中心支库。分库或中心支库对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代理乡镇国库业务条件的,由分库或中心支库向申请人颁发“代理乡镇国库业务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协议书”,凭以办理当年代理乡金库业务。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3、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情况报表;
   4、金融机构负责人、拟设国库机构负责人或办理国库业务负责人、主要经办人员情况简介。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附后
七、收费:不收费
八、承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国库科
   承办人员:郑斌 吴建民
   负责人及其电话:郝依军 66099155
九、监督机构: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委员会
   监督举报电话:66099339、66099186

[附件]

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南阳市中心支库:
   我所(社)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先进的核算工具和畅通的资金清算渠道,具备代理国库业务条件,特向你库申请办理代理乡镇国库业务。
   如能获准代理乡镇国库业务,我所(社)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设立国库专柜,配备专职人员 名、兼职人员 名,健全记帐、复核等岗位,同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理》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和国库的其他各项制度、办法,认真履行国家赋予国库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国库的职能作用,准确及时地办好国库各项业务。

  附:
   1、申请营业所(信用社)情况简介
   2、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4、国库服务承诺
   5、国库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情况报告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商业银行 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

一、行政许可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
   二、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必须是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三、办理程序
   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上一级人民银行审议后,附书面审议意见报分库。分库对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代理支库条件的,由分库向商业银行、信用社颁发“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商业银行、信用社凭以办理当年代理支库业务。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3、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情况报表;
   4、金融机构负责人、拟设国库机构负责人或办理国库业务负责人、主要经办人员情况简介。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附原件
   七、收费:不收费
   八、承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国库科
     承办人员:郑斌 吴建民
     负责人及其电话:郝依军 66099155
   九、监督机构: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委员会
     监督举报电话:66099339、66099186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阳市中心支局主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阳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对主要承办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如下:

一、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
   办理应具备的条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程序: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情况,海关、税务和商务主管部门的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等情况,以及不同的贸易方式,对出口单位分别实行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
   审核有效商业单据、上网办理核销、在纸质单据上盖“出口收汇已核销业务章”。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2、出口报关单; 3、出口货物发票;4、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办理应具备的条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办有“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核销系统”操作员IC卡。
   办理程序:根据出口单位考核、评定等级实行发单分类管理。出口收汇核销荣誉企业,达标企业按需发单,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实行控制发单。凭IC卡上网发单,然后发同一编号的纸质核销单,并盖领单单位公章。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单位证明;2、操作员IC卡;3、单位行政章。
三、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应具备的条件:出口企业有境外汇款。
   办理程序: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及合同的真实性,为企业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加盖业务监管章。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未出口报关但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合同的,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出口合同;
   (3)终止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2、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
   3、已出口且已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核销单退税联正本和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
   (4)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以及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证明。
   四、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办理应具备的条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程序:
   1、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出口单位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盖核销监管章。
   2、已办理核销手续遗失核销单退税联的,审核企业提供的税务部门签发的未退税证明,查实该笔核销单确已核销,在“电子口岸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于三日内签发“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
   3、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准
   办理应具备的条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程序: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及相关证明,按分级授权原则进行差额核销。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差额原因说明函;
   2、出口合同复印件;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5、核销专用联;
   6、报刊或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或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材料;
   7、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办理应具备的条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办理程序:审核有关材料、办理进口付汇备案。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进口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盖有法人章的备案申请函及下列单证:
   (1)信用证项下,提供进口合同经外汇指定银行加盖业务章确认的90天以上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项下提供进口合同,银行出示的付款通知书(即D/P、D/A单);
   (3)汇款项下提供进口合同、商业发票、提单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4)预付款项下,提供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及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
   (5)转口贸易项下提供进出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及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有关收汇证明;
   (6)代理进口项下还需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7)信用证、托收项下推延付款期限的,还需提供核销专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8)异地开证付汇的,提供异地分公司设立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委托方与贷款银行或转贷款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协议,外汇局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文件;
   (9)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票、提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联网核查。
   七、个人购付汇 携带现钞审核
   办理应具备的条件:境内居民个人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港澳台胞一次性购汇在3千美元以上;自费留学人员购汇2万美元以上;携带现钞1万美元以上。
   办理程序:审查有关证件、文件、证明,开立核准件。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居民个人因私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兑换外汇,除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录取通知书,自费就医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接收证明。
   (2)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3)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4)出境朝觐人员须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文件。
   2、居民个人因特殊需要申请兑换外汇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须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须提供有关学术组织的证明文件;
   (3)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须凭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本人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4)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须凭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者我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或者病人所在地(单位)的申请或者医院出具的处方;
   (5)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需兑换外汇时,兑换金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凭真实的身份证明、出售证明以及携入境内的海关申报记录或境内原购物发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6)居民个人遇有以上列入的经常项目下的其他用汇,凭本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文件和与用汇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居民个人资本项目结汇 解付现钞审核
   办理应具备的条件: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一次性结汇、解付现钞20万美元以下。
   办理程序: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签发核准件。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必须向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境外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境外直接投资回收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
   (2)境外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批准文件,出售境外各种有价证券收据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
   (3)、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有关手续。
   九、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审批
   办理应具备的条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程序:审核有关凭证、证明,为企业签发“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属于境外收汇且未用于核销的,外汇局核实相关申报数据后,为出口单位签发“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对属于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外汇局审核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若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遗失的,外汇局审核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帐情况的书面说明。
   十、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
   办理应具备的条件:经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
   办理程序:审核各类材料后,办理《外汇登记证》。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等);
   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原件、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5、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十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再投资核准
   办理应具备的条件:经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
   办理程序:审核各类材料后开立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再投资核准件。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原件(复印件留底)投资方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处置方案的决议原件(复印件留底)。
   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产生利润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资合同或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验后返还)。
   8、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十二、外汇帐户(资本金)的开立 变更 注销帐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办理应具备的条件:经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
   办理程序:审核各类材料后开立资本金开户、变更、注销核准件。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开户。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如合资合同、章程中关于资金到位进度的条款;投资方关于缴付投资款的书面通知等)。
   2、帐户变更和注销。
   (1)书面申请(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
   (2)外汇登记证原件;
   (3)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归档,不能退回,则应在帐户变更后补交撤户证明);
   (4)企业增资或减资,还应提交银行近期对帐单,验资报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贸部门批复文件等;
   (5)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及其外债专户余额对帐单;
   (6)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十三、境内机构外债 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
   办理应具备的条件:经批准借用外债、外债转贷款的境内机构。
   办理程序:审核各类材料开立还本付息核准件。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和单位公章的还款申请书;
   2、外债登记凭证;
   3、借款合同正本或副本;
   4、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5、债务人如申请购汇,还应提供银行盖章的上月对帐单和本月发生额清单;
   6、对境外支付的需提供税务凭证。
   十四、核销备查核准
   办理应具备的条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程序: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并对出口单位备查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审核有关材料,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除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之外
   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的,提交
   (1)外汇检查处罚决定书;
   (2)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结案备查)的,提交
   (1)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
   (2)逾期数据清单;
   (3)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3、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破产、倒闭(注销备查)的,提交
   (1)法院裁定或工商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
   (2)逾期数据清单;
   (3)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4、经主管部门证明,出口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生出口业务而又未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手续,经核实确无下落(注销备查)的,提交
   (1)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2)逾期数据清单;
   (3)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差额备查)的,提交
   (1)差额备查说明书;
   (2)差额备查担保函;
   (3)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十五、进出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办理应具备的条件:在“进口付汇企业名录”单的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办理程序:除保税区的进口单位外,境内其他进口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货款、预付款、尾款,均应当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进口货物报关单;
   3、进口付汇核销单;
   4、进口合同;
   5、进口发票。
   以上十五项主要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由外汇管理科承办;均无须特别的申请书格式;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理;不收费;
   承办人员:王德海、王小林、李长虹、杨光杰;
   业务咨询电话:66099173、66099175;
   负责人:卫志萍;
   电话:66099176。
   监督机构: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委员会
   监督举报电话:66099339、66099186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工作

一、行政许可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
   二、办理应具备的条件
   需要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且开户资料真实、完备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经济户(简称存款人)。
   需开立外汇存款账户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1、存款人到所选择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索取并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见“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2、开户银行审查后,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人民银行;
   3、人民银行对银行报送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
   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委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委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3、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分(支)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5、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6、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7、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9、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0、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为从事生成、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建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三)、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第2、3项还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开户由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附后)
   七、收费:不收费
   八、承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营业室
     承办人员:杨卫疆
     负责人及其电话:赵天鹏 66099109
   九、监督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委员会
     监督举报电话:66099339、6609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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