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核拨
依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管理。
程序: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核拨手续。
申报材料:1、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3、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4、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赔偿决定书;5、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 款项或者返还财产收据的副本;6、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7、财产已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8、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副本。
时限:7个工作日
政策性退税
依据: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退税的权利”以及《预算法》“各级国库库款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等规定。
程序: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由税收征收机关或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同意并签章后,由纳税人到国库办理退税。
申报材料:1、纳税人提出书面退税 申请;2、税 收缴款书;3、退税基础资料;4、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结果;5、其他相关资料。
时限:省办理15个工作日,市办理7个工作日。
排污费支出项目
依据:河财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豫(豫环办[1998]19号)规定:二氧化硫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90%。省集中国家电网直高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和电力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用于上述电力企业二氧化硫重点排放单位的专项治理。10%以及以内部分按计划重点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对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的监理、监测、科研等活动经费不足的补助。
程序:专项治理资金:1、企业用款申请;2、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拨款。专项补助资金:市环保局提出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审批。
申报材料:专项治理资金:1、企业的申请报告;2、市环保局的审核意见。
市直单位银行帐户
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第9号令)第28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帐户,应当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程序:1、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开户银行,提出开户申请;2、财务主管部门审查;3、财政局审批。
申报材料:1、开设银行帐户申请表;2、开设银行帐户依据的有关文件。
地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事项、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报告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定[1999]164号):对地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事项、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报告要分别作出审批、备案和核准。
程序:地方金融企业上报,市财政局审批、核准或备案。
申报材料:1、地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事项;2、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报告。
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市级)
依据:豫财会字[1998]39号、财政部财会字[1998]4号《会计教育暂行规定》
程序:单位申请,市财政局审批。
申报材料:符合会计教育暂行规定。
产权交易机构(公物拍卖机构)
依据:《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1号)第7条:管理监督公物拍卖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产权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33号文)第1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实行规模控制、合理布局。新成立产权交易机构的审批权为省财政厅。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拍卖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1998]62号)和《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宛政[1998]63号)
程序:拟成立机构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申报材料: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2、有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3、专职人员4个以上,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人数50%以上。
农业四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
依据:
1、省财政厅豫财农税字[1997]13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2、财政部财农税字[1990]56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减 免管理的暂行规定》;3-30亩的项目市级审批,30亩以上的项目呈报省级审批;
3、省财政厅豫财农税字[1997]76号《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减免税额10万元—50万元项目市级审批,50万元以上省级审批。
程序:
1、农业税减免;①县市区申请;②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以市政府名义报省 审批;③省批复下达指标后,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下达县市区。
2、耕地占用税减免:①单位、个人申请;②市财政部门审批。
3、契税减免:①单位、个人申请;②市财政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
一、农业税减免:以县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①农业税减免申请报告;②有关灾情资料。
二、耕地占用税减免:①有关部门立项文件;②土地部门批准占地文件;③占地平面图纸;④减免申请报告。
三、契税减免:(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的应提供:①政府拆迁安置协议;②身份证、户口本、原房产证;③申请减免报告;(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应提供:①申请减免报告;②单位性质证明材料;③承受土地、房屋或新建房屋的立项文件、批复材料等。(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住房的应提供:①民政、消防、居委会等部门单位的证明材料;②征收机关调查认定报告;③减免申请报告;④个人身份、原住房的证明材料。(四)纳税人承受荒山、荒 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①土地部门批复文件;②申请减免报告。(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按具体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及支出的管理
依据:
①豫财综[2001]59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②豫财综[1998]第189号河南省财政厅,省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开发管理的通知》。
程序:
1、县市区或用地单位申请;
2、市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
3、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报省厅审批。
申报材料: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计划申请;⑴填列河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计划申请表。⑵使用计划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项目概述:项目规模、达到标准、投资总额、资金使用方向、耕地开发类型、建设期、地理位置、规划要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交情况;3、省国土资源厅对耕地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意见;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申请: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开发方案、开发合同、银行贷款证明、投资开发预算、开发项目位置图等。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登记
依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同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转让、报损、报废)进行审批;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程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核准、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1、产权变动、资产处置。①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专管员核准并签属意见);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③资产变动明细表;④资产报损报废证明材料。2、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①“非转经”资产申请;(主管部门核准并签属意见);②可行性论证报告;③拟转资产清单;④拟开办经济实体章程;⑤近期财务报表;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私卖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企业国有资产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程序:跨地区、跨级别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要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一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①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申请(凡申办跨区资产划转的,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②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③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④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及重大财务事项
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建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建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有财政性资金 投资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人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关于河南省财政厅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豫财预字[1994]214号)第2条规定: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审查省级基本建设单位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审批省级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和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参与省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第4条规定:省财政厅负责审批省级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的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损失。
程序:
①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
②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查;
③主管财政机关批复。
申报材料:
一、年度财务决算批复: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2、有关财会会计资料及工程相关资料;3、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竣工决算批复:1、建设项目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签订合同时的预算书、设备采购合同、有关补充协议;2、经承发包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施工 结算书;3、招标工程的有关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4、有效的施工现场签证;5、经原设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6、有关工程造价资料;7、竣工财务决算报表:①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③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⑤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⑥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8、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第12条:采矿权人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河南省地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财省矿产资源补偿免(减)缴申请及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地[1999]21号)第3条:省人民政府、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缴审批机关,不经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程序:①采矿权人申请;②同级征收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实地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③省地质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①免(减)缴矿产资源补源费书面请示;②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③技术资料和财务资料;④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
依据:外经贸部、财政部《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电发[1999]407号)第7条第2款:省机电产品办公室和财政厅审核后,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申报。
程序:1、单位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报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审核后,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报批。2、资金到位后及时拨款。
申报材料:①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②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可行性报告批复;④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批复;⑤专项银行借款合同、借据、部分结息单;⑥外贸部、中国银行专项贷款项目计划通知。
外贸出口发展基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政[1999]25号)第3条:外贸发展基金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使用。由省财政厅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对基金的用途实行财务监督。
《关于印发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9]728号)第13条:财政部对涉及中央企业的发展风险基金,通过主管部门拨付给基金使用单位;对涉及地方企业的发展风险基金,通过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给基金使用单位。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豫发[2000]8号)第4条规定:加大扶持力度,建立进出口的促进机制。“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补充外贸出口发展基金,按国家规定足额配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
程序:企业申请,逐级审核上报,市财政局审核,报省财政厅。
申报材料:①项目建议书;②项目发展计划;③地方财政部门的申报材料;④经贸部门的初审意见。
超储粮利息、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决算
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351号)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其超储部分发生的利息、费用,用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贴。
《关于对定购粮、保护价粮实行超储补贴的通知》(豫财商字[1997]172号)规定:省财政厅根据市地上报的粮食购、销、存实际,按照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分月测算利息和费用补贴
程序:①市直企业或各县市区财政局汇总申报,市财政局审核,财政厅审批。
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和市直企业补贴范围内的粮食数量、品种、等级、价格及按补贴标准分月测算的利息和费用补贴数。
军粮差价补贴决算
依据:《关于切实做好军粮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50号、豫政[1997]16号)第3条规定:军粮差价补贴必须实行专项管理。由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和部队后勤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军粮差价补贴款继续实行预、决算制度,上年未编制预算、年终决算。
程序:粮食局、军粮供应企业中报军供粮差价、品种调剂、优质军供粮供应数量、军供粮票证收付审核、军供网点的设置维修改造等,财政局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申报材料:①军供粮出库差价报单;②军供粮票解缴单。
省级、市级主要商品储备、轮换、抛售及陈化处理
依据:国发[99]11号、国粮调运[99]38号豫政办[99]28号《河南省鉴定销售处理库存陈化粮实施细则》第12条“未经国家省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处理”。
程序:①省级:企业申报,市财政局审核盖章、报省财政厅批准。②市级:企业申报、市财政局审批办理。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资本变动事项
依据: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规定: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经地方财政(国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 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9条第2款;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企业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财政机关审批。
程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主发起人申请: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财政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
1、设立新公司:⑴市级企业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⑵市政府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⑶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⑷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经注册会计师审验的前三年财务报表;⑸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⑹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⑺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⑻公司章程等。
2、配股:⑴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股东的申请报告;⑵上市公司基本概况和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⑶公司近期经注册会计师审验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数及其持股比例;⑷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⑸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规性审核文件等。
3、企业资本变动:①母公司报批申请;②有关各方批准文件;③有关资本运作方案;④有关产权证明及财务报告;⑤有关协议;⑥有关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评字[1999]118号)。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3]121号)。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第25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27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程序: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①申请成立专营资产评估机构的,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后再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申请评估资格的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后,向申请机构出具同意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批准文件。申请机构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再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③资产评估机构申报资料需经市资产评估协会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
申报材料: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和会计事务所须提交以下申报文件:1、资产评估资格或会计 师事务所申请书和申请表;2、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4、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5、省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①由发起人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上报;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报告省财政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后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③省财政厅批准的事务所,应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备案。
申报材料: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和会计事务所须提交以下申报文件:1、资产评估资格或会计 师事务所申请书和申请表;2、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4、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5、省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规定: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和备案制。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人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批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第11第规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三)《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省人大常 务委员会21号公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为资产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级资产评估工作。
程序:
(一)《财务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第四条规定: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经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2、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第五条规定:1、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2、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就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申报材料:
一、办理核准手续的占有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1、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6、资 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二、办理备案手续的占有单位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3、其他材料。
世行、亚洲开展银行、外国政府贷款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际字[2001]1号)中明确提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的原则“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和外债归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给地方政府的贷款的统一管理、项目指导、协调及监督,同时负责有关贷款的财务管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1号)明确规定了省财政厅在外债管理方面的职责:执行国家国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地方性有关政策法规及配套方法,组织参加政府外债的谈判与磋商,管理政府债务。
程序:①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局申请;②市级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请;③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申请。
申报材料:①地方财政局申请函;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③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④项目环境报告及批复;⑤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法人资格证明;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⑦国内配套资金出资证明;⑧县市区财政的还款保证书。
粮食简易建仓贷款贴息、粮食新增挂帐占用贷款贴息。
依据:①依据省财政厅、粮食厅、农发行、豫发银[2000]106号《关于2000年第一批粮食简易建仓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二条“我省简易建仓贷 款由地方财政贴息”。②依据省财政厅、审计、计委、粮食、人行、发行第六部门豫财商字[99]195号《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转帐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过度期内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共同负担。”
程序:①县级企业:单位申请,县财政签属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②市级:单位申请、市财政局核准拨付。
申报材料:符合文件规定。
科技三项费用拨付
依据:省财政厅、计委、经贸委、科委《河南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工字[1997]63号)规定,在项目立项过程中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项目验收后经费结余和经费的核销必须由财政部门审批。需中途撤销、更改的项目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由原拨款部门核销,余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监督和管理其使用情况,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停拨或减科技三项费用。
程序:①项目承担单位申请;②主管部门审核;③财政部门汇同科技部门联合批复、拨款。
申报材料:1、项目立项: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2、项目决算:①验收申请书;②验收总结;③验收意见;④项目决算报表
企业(单位)清产核资
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第2条:组织开展日常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均应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或山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报经清产核资机构确定。第3条第2款:地方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方针、政策、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具体负责本地区企业(单位)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对其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确认或审批。
程序:①企业(单位)提出申请;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③财政部门审查同意;④市政府清产办审批。
申报材料:①企业(单位)关于进行清产核资的申请;②企业(单位)资产清查表;③企业(单位)资产损失挂帐情况表;④企业(单位)资金核实申报表;⑤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结果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
依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规定:凡有财政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需山财政部门审查认定,对竣工项目要及时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程序:
①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财政机关;
②主管财政机关批复。
申报材料:
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
②工程设计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
③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
④工程招标的相关文件、标底造价预算书;
⑤拟鉴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标单位投标书;
⑥设施采购清单、合同;
⑦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
依据:豫控购字(94)7号文、豫控购字(98)8、9、10、宛控字[99]1号文件。《关于继续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二、三条。
程序:单位填报小汽车编制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报市财政审批。
申报材料:符合文件规定情况下:①小汽车编制申请表;②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