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
广播电视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6 17:23:02



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1995年9月1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6号令规定: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电视专题节目和动画故事节目的制作、复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申请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或兼营制作经营的机构,应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凭审批机关发给的《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承诺时限: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10日内上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

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到指定的专营商店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到指定的专营商店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承诺时限:符合安装条件的,30日内有关手续办理完毕。

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广电部第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到指定的专营商店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承诺时限:符合设置条件的,10日内上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播电视有线网络设计安装许可

根据原广电部5号令《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申请承担有线电视网络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的单位,必须将其具备条件的书面材料、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报当地的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承诺时限: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10日内上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许可

根据原广电部5号令《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申请承担有线电视网络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的单位,必须将其具备条件的书面材料、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报当地的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承诺时限: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10日内上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

原广电部第5号令《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开办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市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依据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验收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个《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承诺时限: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10日内上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电视剧制作

国家广电总局第2号令规定: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承诺时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0日内上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与境外合拍电视剧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和音像出版单位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由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特殊情况下,按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承诺时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0日内上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邀请外国人参加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审批、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1)1497号《关于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申请在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单位,必须持规定的书面材料,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承诺时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0日内上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设立网上播出前端

根据《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设立网上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的单位,须持有关书面材料,先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经审核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
承诺时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0日内上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许可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第4号令《有线电视视频点播暂行办法》,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申办机构向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上报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开办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三)经论证符合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予以批准,进行试播;
(四)试播一年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播出。
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先向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可以批准其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发给〈宾馆饭店视频点播运营许可证〉并于3个月内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承诺时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0日内上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