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审 批 依 据: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94年12月27日省第八届人代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第十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办理过户、停业、歇业、变更经营范围,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地(市)级运管机构审批。3、交通部《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第十三条:零担货运经营业户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市级运管机关审批。4、交通部《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交运发[1995]1154号)第十条: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5、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154号第十二条:四、五级企业经营资质由地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审 批 条 件:1、乡镇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2、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3、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机构验资证明;4、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凭证明,有特殊要求的停车场地必须符合要求,并具有有关部门允许;5、车辆符合技术条件,有有效的证件,特种运输的车辆须符合该种运输的需要;6、从业人员必须能适应业务需要,并配备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7、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和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审批程序:1、业户申请 2、县运管所审核 3、市运管处审批 时限:30天
2、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审批依据:①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86]交公路字956号)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制,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②《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第二十条:运输车辆维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③《河南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豫交运[1990]121号)第三章第九条:开办汽车维修业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所在县(市)交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审批权限是: 设立汽车修理厂,经市(地)交通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交通厅批准;设立汽车修理站,报市(地)交通部门批准;设立汽车修理部或专项修理部,由所在县(市)交通部门批准;外籍人,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经营汽车维修企业,报省交通厅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该标准规定了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审 批 程序:①填写申请表; ②县所初审把关,市处实地验收; ③合格后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④凭此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时限:交通部门从接到开办申请书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长期或临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答复。
3、货物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审批依据:1、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9号)第九条:经营货物运输服务业向县级以上运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2、交通部《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7]75号)第六条,第七条:从事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向县级运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运政部门进行审批。
审 批 条 件:1、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2、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3、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4、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5、有与经营规模相当的管理、技术人员,有与承接商品汽车数量相当的驾驶人员;6、具有完善的组织章程。
审 批 程序:1、业户向县级运管机关提出申请;2、县级运管机关审核;3、市级运管机关审批。 时限:30天
4、搬运装卸业经营许可
审批依据:1、 交通部《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公路字[1986]1013号)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 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 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第七条:申请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业;
审 批 条 件: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2、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3、主要业务人员须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4、可行性研究报告;5、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机械装卸设备;6、有完善的企业组织机构。
审 批 程序:1、业户向县级运管机关提出申请。2、县级运管机关审核。3、市级运管机关审批。 时限:30天
5、营运客、货车购置审批
审批依据:1、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1]439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运输证》的主管机关,《道路运输证》统一由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证》核发程序是:车主购车前应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车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向车籍地的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证》。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 进行审核,合格的, 签署意见报地经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受理未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 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直接报送的申请。
审 批 条 件:①具有与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经营资质; ②符合市场需求,符合运力调控要求。
审 批 程序:1、业户申请; 2、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审核; 3、市级运管机关审批。 时限:30天
6、出租汽车公司(企业)和单车经营者的开、停许可
审批依据1、交通部(89)交字运709号关于发布《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章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可授权其所属的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2、交通部《关于明确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厅公路字[1999]22号)第2条关于出租车管理问题:在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交通部和建设部的“三定方案”(国办发[1998]67号和86号)中,已明确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3、《南阳市城区出租汽车营运证牌拍卖实施办法》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是我市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审 批 条 件:1、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车辆、资金、停车场地和经营能力、驾驶人员应相对稳定。2、单位应持上级机关证明,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3、司乘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4、经营者要求变更、停业,须提前一个月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缴销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营运证及未使用的票据后,方可变更停业。
审 批 程序:1、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市场可行研究报告和公司章程;2、对申请者的开业条件、资质、停车办公场地进行审核验收; 3、主管部门审批。 时限:30天
7、市内跨县道路客运线路、班次及变更
审 批 依 据:1、《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516号)第四章: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县际客运班线的审批。
审 批 条 件: 1、申请线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市内道路旅客线路和班次审批表; 3、对开协议或进站协议; 4、申请业户具备规定的经营资质。
审 批 程序:1、经营业户申请线路的可行性报告; 2、县级运管部门审核;3、市级运管部门集体研究审批。 时限:20天
8、道路旅客运输四级企业资质
审批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第三章∶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和审批: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地级运政机构评审,报地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 条 件:1、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 2、路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和财产报表; 4、企业的资产净值和客运资产净值证明; 5、营运客车及现经营客运班线、班次明细表
审 批 程序:1、企业申请,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 2、市运管部门评审; 3、市交通局审批。 时限:30天 保留审批
9、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审批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省人大会议通过):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货运站(场)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货运站(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受理申请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审 批 条 件:1、符合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运输规划; 2、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市场需要,便利公众; 3、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专业人员,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审 批 程序:1、业户申请,提交开业申请书并填写道路客运开业申请表; 2、县运管所审核; 3、市运管处审批并核发经营许可证。 时限:15天
10、公路建设项目审批
审批依据:①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第12条规定: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申请,应在可行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②交通部2000年第7号令《公路建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第10条、第17条、第21条、第28条,第8号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17条、第3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开工报告按分级管理办法报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报告。④《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分级管理办法》第六条2款:地市投资(含地市引贷的外资)的项目,项目报建和开工报告报省交通厅审批,其余由地市交通局负责,并报省交通厅备案;第七条第1款:省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由省交通厅和地市交通局共同负责;省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改善、大修工程项目由省交通厅授权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和地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第2款:地市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地市交通局负责管理,新建工程项目报交通厅备案;第九条:县乡公路工程项目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由地市、县交通局负责。
审 批 条 件:①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章程,具有拟建工程项目的预可、工可批复文件,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具有公路专业高级职称并从事公路工程管理10年以上,具有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具有相应的人员和组织机构,具有要求的注册资金; ②招标文件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并符合部颁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 ③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要符合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并遵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评审; 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建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及《公路工程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和评审; ⑤项目法人资格审查通过,项目的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建设资金已经审计,建设用地已获批准,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审 批 程序:①建设单位申请; ②市交通局审批。 时限:10日内审批。
11、挖掘占用公路或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审批依据:《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用公路 改线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国道、省路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6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跨越、穿越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35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12条第一款: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按公路工种技术标准修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因公路改造、扩宽需要时,道口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审 批 程序:①确需挖掘、占用公路或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②审查申请;(经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审查后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③交纳所需的赔(补)偿费用;(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联合文件“豫交路(1990)314号《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暂行办法》)④颁发《挖掘占用公路许可证》
时限:自接到申请后15日内。
12、各类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审批依据:《公路法》第48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妨碍交通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害 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款上规定办理。”《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11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由车主承担,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审 批 程序:①确需行驶公路对公路路面造成损害,但必须在公路上行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②审查申请(经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审查后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③交纳所需的赔(补)偿费用(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联合文件“豫交路(1990)314号《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暂行办法》) ;④颁发《许可证》
时限:自接到申请后15日内。
13、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审批依据《公路法》第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以外的其他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36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㈠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㈡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㈤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36条:“公路标号志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公路安全标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架)、宣传牌(架)及其他非公路标号志和公路安全标志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擅自设置的,应在5日内拆除”。《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标牌,确需设置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设置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审批程序:①确需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②审查申请(经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审查后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③交纳所需的赔(补)偿费用(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联合文件“豫交路(1990)314号《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暂行办法》 );④颁发《许可证》。
时限:自接到申请后15日内。
14、公路及公路用地的林木砍伐
审批依据:《公路法》第42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种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三款: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二款:“对公路花草林木,只许作抚育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采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林木的,国道、省道须经省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乡道须县(旗、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24条:第二款:公路行道树属于防护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砍滥伐。需要路林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伐限额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后要及时整修路基按要求栽植新树。《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15条:公路的护路林,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审批程序:①确需砍伐公路路林的单位提出采伐申请;②审查申请(经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审查后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③报请林业部门审批(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联合文件“豫交路(1990)314号《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暂行办法》);④颁发公路路林《采伐许可证》。
时限:自接到申请后15日内。
15、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的行驶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妨碍交通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第二号令》第6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局面申请: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㈡跨地带市政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省厅已下放省辖市)。㈢在本地狱市尺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审 批 程序:①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②审查申请(经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审查后上报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审批);③交纳所需的赔(补)偿费用(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联合文件“豫交路(1990)314号《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暂行办法》);④颁发《超限运输许可证》,标明行驶路线。
时限:自接到申请后15日内。
16、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
审批依据: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豫交工(1998)1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工程开工前须向所在地(市)级交通(公路)工程质监站提出申请、初审汇总后报地(市)级交通局批准并报省质监站备案。
审 批 条 件: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②工作和管理制度; ③主要检测项目和检测工作程序; ④主要仪器设备。
审 批 程序:①试验室提出申请; ②市质监站审核;③市交通局审批。 时限:一周。
17、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业的设立、停业及增减运力、变更经营范围许可
审批依据:1、《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发布)第二章第八条二项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地(市)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发布)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3、《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发布)第二章第三节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省内运输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按经营范围分别申报所在省、地(市)的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4、《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发布)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停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要求转户时,原户主应按停业办理,新户主应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审 批 条 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5、有与运输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水路运输服务业的设立: 具备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设施,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并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审 批 程序:①单位申请; ②市航务处审批。 时限:30天
18、中断县乡公路交通
审批依据: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路改建确需中断交通时,县道、乡道由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审 批 条 件:1 提交公路改建计划书; 2 提交公路中断交通审批表; 3 按照豫交路(1990)314号《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签定有关协议。
审 批 程序: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审请; ②所在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初审; ③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审批。
时限:7天
19、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审核
审批依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第16号今)第6条:县级或地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审 批 条 件:①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②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③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审 批 程序:①各县市区交通局、航运局及市直有关单位填写申报表; ②市交通局审核; ③报省交通厅审批、颁发。 时限:一月。 保留审核
20、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确认
审批依据:《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豫交工(1997)82号)第十二条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第二款:负责本地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程师和专项监理工程师的资格预审上报工作。
审 批 条 件:①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监理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简历及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其中法定代表人应具有8年以上公路桥隧建设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隧建设的经历,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②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含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不少于1人。③拥有必要的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④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⑤承担过的两项以上三类公路、桥隧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优良,社会信誉好。⑥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完善
审 批 程序:①单位申报; ②市质站审核; ③省质监站审核; ④交通厅审批。
时限:每年的2~4月份和8~10月份申报,5~6月份和11~12月份审批。
2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认证
审批依据:《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豫交工(1997)8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负责本地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专项监理工程师的资格预审上报工作。
审 批 条 件:①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②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③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女性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④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监理员:具有初级专业任职资格,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⑤已取得《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⑥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审 批 程序:①个人申报; ②市质监站审核; ③省质监站审核; ④交通厅审批。
时限:第一季度申报,第二季度审批
22、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确认
审批依据:《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豫交工(1997)8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负责本地市各级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室的资质初审和管理工作。
审 批条 件:①人员资历和试验检测人员配备。乙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名以上,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5年以上者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以上负责试验检测工作的经历,试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85%。丙级: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负责试验检测工作的经历,试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5%。②工作和管理制度。③主要试验检测项目。④主要仪器设备。
审 批 程序:①单位申报; ②市质监站审核; ③省质监站审核; ④交通厅审批。
时限:每年的2~4月份和8~10月份申报,5~6月份和11~12月份审批
23、大中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审批依据:①《关于加强各级基本建设拨款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豫计投资[1998]902号)规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申报,由项目单位提出,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计委批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铁路、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审查。②《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分级管理办法》第六条2款:地市投资(含地市引贷的外资)的项目,项目报建和开工报告报省交通厅审批,其余由地市交通局负责,并报省交通厅备案;第七条第1款:省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由省交通厅和地市交通局共同负责;省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改善、大修工程项目由省交通厅授权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和地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第2款:地市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地市交通局负责管理,新建工程项目报交通厅备案。
审 批条 件: 1、建议书:①符合交通总体规划和五年建设计划;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投资来源基本落实;④咨询机构完成评估。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②项目环评报告书的批复;③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④投资来源落实;⑤咨询机构完成评估。 3、初步设计:①项目工可研究报告的批复;②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4、施工图设计: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②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 批 程序: 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计委批复。施工图设计:市级交通部门或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时限:30个工作日。
24、货物运输业企业资质等级
审批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154号)第十二条:一、二级企业资质由县、市级运政机构审核,省级运政机构初审,交通部负责评审,三级企业资质由县、市级运政机构审核,省级运政机构负责评审。
审 批条 件:1、企业资产规模达到要求; 2、企业车辆总载质量,重型载货车或专用货车符合规定,货运站及维修厂符合要求; 3、企业是独立法人或大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4、企业从业人员符合要求; 5、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企业由经营网络符合要求; 7、年度总营业收入及货运营业收入达到规定。
审 批 程序:1、一、二级企业资质由县、市级运政机构审核,省级运政机关初审,由交通部负责评审; 2、三级企业资质由县、市级运政机构审核,由省级运政机构评审。 时限:30天
25、客运汽车站等级核定
审批依据:1、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1995年第2号令)第二章第九条: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鳎⑻峁┯泄刈柿系降钡叵丶兑陨辖煌ㄖ鞴懿棵牛炖砩笈中既〉谩兜缆吩耸渚砜芍ぁ凡炖碛泄毓ど獭⑺拔竦羌鞘中蠓娇煽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GT/T200-95《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一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交通部批准;二、三、四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三级车站报交通部备案。
审 批条 件:1、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表。2、汽车客运站正面、左或右侧45°角照片各一张。3、汽车客运站平面图。4、汽车客运设施、设备清单。5、符合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
审 批 程序:1、汽车客运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表; 2、县、市级审核签署意见;3、上报省厅、部审批:一级车站由交通部审批;、二、三、四级站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时限:30天
26、省际、本省内跨市地客运线路、班次及变更
审 批 依 据:交通部关于《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第四条:客运线路规划、协调、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第五条: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申请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向当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运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审 批条 件:1、申请线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省际道路旅客线路和班次审批表; 3、对开协议或进站协议
审 批 程序:1、业户申请 ,填写省际道路旅客线路和班次审批表; 2、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调查、论证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运输局。
时限:20天
27、经营省际、本省跨市地营运客车购置审批
审批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二)营运车辆的异动变更。1、车辆的增加。对已批准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需要增加车辆的,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经营者填报的《预购或新增营运车辆申请表》进行审批。2、营运车辆的减少。经营者出卖、调出、报废和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等,由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要求经营者填报《减少营运车辆申请表》,交回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个体经营户还须交回经营许可证,经审核后,分别情况按转户、停业或歇业程序办理,转至外籍营运车辆还须开具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转出营运档案,并同时注销营运车辆记录。
审 批条 件:①具有与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经营资质;②符合市场需求、符合运力调控要求
审 批 程序:1、申请填写新增、更新营运客车申请表; 2、审核签意见; 3、上报省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证。 时限:30天
28、道路旅客运输一、二、三级企业资质
审批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和质量信誉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和审批第十一条:(一)申请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到本企业注册地的运政机构领取、填报《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并提供规定资料。(二)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省级运政机构评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三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省级运政机构评审,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地级运政机构评审,报地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条 件:1、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 2、道路经营许可证及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和财务年报表; 4、企业的资产净值和客运资产净值证明; 5、营运客车及现营运客运班线、班次明细表
审 批 程序:1、企业申请 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 2、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条件审核并签署意见; 3、上报省运输局审批。 时限:30天 保留审核
2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及营运驾驶员培训机构开业许可
审 批 依 据: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七条:“开办汽车驾驶学校,举办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场地、设备等条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汽车驾驶员培训”。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1995]3号)第二条:“申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单位,可向所在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培训”。 3、交公路发[2001]652号《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2款承担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交通行业标准JT/T433-2000)中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运政管理机构核准。
审 批条 件:①驾驶员培训学校申请表;②教练车辆:必须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③理论教员:与汽车专业相关、中专以上学历;④教练员:持有中级以上等级证书;⑤场地、设施:应满足培训需要;⑥教具、实物:齐全、有效。
审 批 程序:①业户填写申请表;②市交通局审核;③省交通厅考核、审批。
时限:30天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发放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11号令第三章19条“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报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结业证书,学员凭结业证书报考机动车驾驶证”。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1995]3号令:“参加培训学员按要求培训合格后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南省机动车培训合格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参加考试”。3、豫交运[1995]25号文第3条第1款,省交通管理部门职责第4条:“制定------对培训合格学员负责发给《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 4、《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豫交运[1995]25号)第三条第2款: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七条:“……对驾驶员理论考试试题,统一命题,并监督、检查培训质量。”。
审 批 程序:参加培训结业,学员申请→市级运政管理机构考核→省级运政管理机构发证。
时限:30天
31、四类道路大型货物运输许可
审批依据:交通部《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1154号)第10条: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条 件:1、车辆装备档案; 2、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资格证明; 3、技术安全规章
审 批 程序:1、业户向县运管机关提出申请; 2、县级运管机关审核; 3、市级运管机关审核; 4、省运管机关审核。
时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确性的书面答复。
32、交通物流业务许可
审批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9号)第10条: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审 批条 件:1、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2、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3、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4、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凭证明。
审 批 程序:1、业户向县运管机关提出申请; 2、县级运管机关审核; 3、市级运管机关审核; 4、省运管机关审核。
时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确性的书面答复。
33、跨市货物配载线路专营
审批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9号)第11条:(二)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两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核。
审 批条 件:1、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
审 批 程序:1、业户向县运管机关提出申请;2、县级运管机关审核;3、市级运管机关审核;4、省运管机关审核。
时限: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确性的书面答复。
34、省际、本省跨市道路零担货物班线
审批依据:交通部《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第13条:零担货运线路实行分级管理,审批权限如下:三、省内跨区线路,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运管机关审批。四、省际线路,由相关省运管机关协商无异议后,由经营业户所在地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审 批条 件:1、开业申请报告; 2、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3、申请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按照开业条件要求,零担受理业户、货运站场、运输业户相互签订合作意向书、班线接发货站点的证明书。
审 批 程序:1、申请者向县运管机关申领、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 2、县级运管机关审核; 3、市级运管机关审核; 4、省运管机关审批。
时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35、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
审批依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交运发[1993]1178号)第七条第1款:准备好项目建议书……等必备文件,由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再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审 批条 件:1、项目建议书及合资意向书; 2、中方合营者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者的身份证、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中文翻译件)。
审 批 程序:1、中方合营者提出申请; 2、中方所在地市运政管理部门审核; 3、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审核; 4、交通部审批。
时限:30个工作日。
3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认证
审批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交基质监字[1998]16号文)第五条:各省交通厅是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颁证和复查等管理工作;第九条:其他试验检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相应的公路、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查。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资质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条 件:①、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②、年龄,男60岁一下,女55岁一下。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室内和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③、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④、取得初级以上或中级任职资格,两年以上该专业工作经历或高中以上程度,三年以上该专业工作经历。
审 批 程序:①个人申请; ②市质监站审核; ③省质监站审核; ④报交通厅审批。
时限:第一季度申报,第二季度审批
37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
审批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第11条: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监理单位,甲级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登记,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他等级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审 批条 件:①从事公路工程业务的营业执照; ②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资质证书; ③近5年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业绩、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材料。
审 批 程序: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申请; ②市交通局审核; ③交通部或交通厅审批。
时限:每年的和9~10月份申报,11~12月份审查登记
38 公路建设项目
审批依据:①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第12条规定: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申请,应在可行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②交通部2000年第7号令《公路建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第10条、第17条、第21条、第28条,第8号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17条、第3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开工报告按分级管理办法报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报告。④《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分级管理办法》第六条2款:地市投资(含地市引贷的外资)的项目,项目报建和开工报告报省交通厅审批,其余由地市交通局负责,并报省交通厅备案;第七条第1款:省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由省交通厅和地市交通局共同负责;省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改善、大修工程项目由省交通厅授权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和地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第2款:地市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地市交通局负责管理,新建工程项目报交通厅备案。
审 批条 件:①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章程,具有拟建工程项目的预可、工可批复文件,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具有公路专业高级职称并从事公路工程管理10年以上,具有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具有相应的人员和组织机构,具有要求的注册资金; ②招标文件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并符合部颁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 ③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要符合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并遵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评审; 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建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及《公路工程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和评审; ⑤项目法人资格审查通过,项目的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建设资金已经审计,建设用地已获批准,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审 批 程序:①建设单位申请; ②市交通局审核; ③省交通厅审批。
时限:10日内审核上报。
39 船舶检验证书
审批依据:《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1982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82]船检字166号发布)第三条规定:船舶和船用产品(即本条例第二条所述的船舶和船用产品,以下同)的监督检验工作,由船舶检验局派驻在各地的检验机构和水产系统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以及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验船部门),按照船舶检验局的规定规定执行。
审 批条 件:①满足[1996]《内河钢质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②满足1999《内河船舶法定检验与技术规则》
审 批 程序:①船东申请;②市航务处检验合格;③省厅审批。
时限:15天
40 省属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
审批依据:《河南省地方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实施细则》(1988年10月10日河南省交通厅豫交航[1998]373号发)第6条:由省船舶检验处会同有关部门对船厂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管理状况及所建造的船舶类别等方面进行调查,根据认可条件和船厂的现有条件确认船厂等级,并颁发认可证书。
审 批条 件:1、与申请登记相符的技术人员、厂房、设备及设施;2、足够数量的持证船舶焊工;3、相应的文书、技术资料齐全
审 批 程序:1、生产地航务(海事)部门受理申请,并初审;2、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3、省航务(海事)部门审批、发证。
时限:5天
41 经营跨省、市的水路运输企业的设立
审批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发布)第二章第八条二项规定: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审 批条 件: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5、有与运输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审 批 程序:①组建企业申请;②市航务处审核;③省交通厅审批。 时限:15天
42 省交通重点工程设计变更
审批依据:交通厅《河南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实施细则》(豫交工[1997]118号)第2条规定:设计变更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报省交通厅审批:1、新增加的涵洞、通道和桥梁等结构工程项目;2、因材料或结构形式变化而造成单价重新议定的变更项目;3单项总计增加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变更项目。
审 批条 件:1、遵守初步设计审批原则,严格控制概算投资;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3、符合节约资源、少占耕地、提高质量、利于营运、缩短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等。
审 批 程序:设计、监理、建设单位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建设单位报省交通厅审批。
时限:一般的设计变更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于重大、技术复杂的变更设计,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然后批复,时间为10个工作日。
43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认定
审批依据:交通部1991年第29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凡按交通厅(局)规划建立,具备本办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条件的检测站,经该站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向当地省、自治区、省辖市交通厅(局)提出申请。交通厅(局)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申报站的装备设施、工艺布置、计量仪器、人员组成、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认定。第13条规定:对认定合格的检测站,由当地交通厅(局)发给《检测许可证》,并根据车辆检测制度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审批条 件:①检测站认定申请表;②仪器设备:有计量器具合格证书;③人员:经过计量知识、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原理、操作规程培训合格,持证上岗;④场地:与检测工作相适应,检测车辆的进出口不得妨碍道路交通;⑤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健全。
审批程序:①建站批准文件;②填写检测站认定申请表;③市交通局审核;④省交通厅考核认定、审批。
时限:30个工作日
44《机动车驾驶员教练员证》的发放
审批依据:1、交通部1996年11号令第四章地二十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准教证”,第二十四条:“教练员必须持有准教证方可上岗执教。2、予交运1995年25号文第三条、第二部分第四条:“负责教练员、教员的考核和资格认定、核发资格证”。 交通部1996年11号令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予交运1995年25号文第三条、第二部分第四条
审批程序:1、教练员申请; 2、市级运政部门培训; 3、市级运政部门考核后发证。
时限:30天
45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发放
审批依据:1、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7号令第2条:“从事营运活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培训,取得从业资格。”第3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2、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652号文第二条第1款“市级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考试和从业资格证的发放”。
审批程序:参加职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驾驶员申请→营运驾驶员培训机构→市级运政机构考核→市级运政机构发证。
时限:15天。
46 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及船舶变更、注销、抵押权登记
审批依据:1、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国内航行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同内将有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审批条 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船舶检验证书和其它有效的船舶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1、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船舶变更和注销登记:船舶所有人所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 1、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3、船舶抵押合同。
审批程序:①船舶所人申请;②市航务处核准。
时限:7天
47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国发[1986]109号发布)第一章第3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七章第31条规定:设置禁航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或者体育竞赛,以及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应当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审批条 件:1、申请单位具备法人资格;2、施工属其经营范围;3、具有相应的资质;4、提前15天申请(小工程7天);5、文书齐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且施工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审批程序: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②市航务处审批。
时限:15天
48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审批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1992]第34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县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或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所属局(分局)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是考试发证机关。第四章第五十三条:经四等以上各等级初级考试(话务员考试除外)合格的船员,必须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见习6个月。见习期满后,交验《船员服务簿》,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等级、职务的《职务适任证书》。第五十四条:持在一、二等三副、三管轮和三、四等二副、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的,可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升职换证,填具《申请表》并附两张近期5厘米证件照片,交验《验员体格检查表》、《船员服务簿》,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分别换发一、二等二副、二管轮和三、四等大副、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
审批条 件:1、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2、医院出具的《船员体格检查表》;3、交验《船员服务簿》、现有《职务适任证书》。
审批程序:①船员申请;②市航务处核准。 时限:7天
49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审批依据:根据交通部令[1997]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港务(航)监督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根据本规则第二章的原则以及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或《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船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上述期限内通知申请人。
审批条 件:1、船舶国籍证书;2、船舶检验证书簿。
审批程序:①船舶所有人申请;②市航务处核准。
时限:7天
50 行政赔偿案件备案
审批依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部第1号令)第12条第7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1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审批依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部第1号令)第12条第6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2000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2 强制运输车辆二级维护
审批依据:交通部2001年8月20日第四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该规定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规定:“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骏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 员 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第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应实现车辆技术管理及信息传递的自动化。”
53 挖掘、占用县乡公路 下放审批
54 县乡公路用地内标志设置 下放审批
55 各类损路机具在县乡公路上行驶 下放审批
56 县乡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下放审批
57 利用县乡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 下放审批
58 县内道路客运线路、班次及变更 审批转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