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管理
盐业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6 17:31:54



食盐批发经营资格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食盐运输的法律规定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输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准运证,严禁无证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无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应及时向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重复使用和买卖准运证。


食盐运输准运证的办理及使用


《 食盐专营办法》明确规定准运证由国家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办理程序是产区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盐业主管机构根据各省年度食盐生产计划,对省内运输的食盐准运证一次性发放,对跨省运输的准运证按季发放给产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我省使用的有公路运输准运证和铁路运输准运证两种,其发放办法是由省盐务管理局平顶山调拨站派驻各制盐企业的调拨员具体签发。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随货同行,当次有效。

食盐批发业务的法律规定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各级盐业批发机构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同城一地不得重叠设置盐业批发机构。
盐业批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盐产品,并在规定的供应区域内按照盐
种用途经营盐的批发业务。


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印制,核发,管理和审验


食盐批发许可证是从事食盐批发单位必须依法申领的资格证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有效期两年。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须领取和填写《食盐批发证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食盐批发企业如有变更,撤并,应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换发,缴销食盐批发许可证,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年审,对不执行盐业法规的批发机构,应给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批发业务。


食盐零售业务的法律规定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经营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按照规定的渠道购进食盐,不得违法购销。
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
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


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印制,核发,管理和审验

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察。审查内容通常包括:信誉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符合零售食盐的卫生,储藏条件;店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购买;能够自决遵守盐业法规,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效期三年。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对依法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只收取工本费。
我省对食盐零售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具体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年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核经营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是否还具备申领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其食盐零售许可证,停止其食盐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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