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税
国税地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6 17:34:09



流转财产行为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 一)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 二)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 三)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四)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 五)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六)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军队、军工企业减免税规定:
1 、从2 0 0 0 年1 月1 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 0 % (含)以上的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
2 、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2 0 0 3 年1 月1 日至2 0 0 5 年1 2 月3 1 日期间,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文化体育业免税规定:
1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②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③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2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交房产和土地使用税。
3 、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和科研本身业务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和土地使用税。
4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也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转让资产免税规定: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韵哦年工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二)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于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收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五、其他免税规定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 二)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定的税收政策
1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自2 0 0 1 年1 月1 日起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自2 0 0 1 年1 月1 日起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 %的税率征收。
(三)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税规定
从1 9 9 7 年1 月1 日起,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行收费、基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 基金) 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四)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⒊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字[1 9 9 4 ]0 0 1 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1 9 9 4 - 3 - 2 9 )
( 一)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 5 %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 .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 5 %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 .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 二)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 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 业) ,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 .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 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 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 .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 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 .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 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 ,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 .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 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 .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 . 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 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 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 三)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 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 .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内的 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 年。
2 .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 日起,免征所得税5 年。
3 .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 年。
( 四)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 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 年。
( 五)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 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 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 0 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 六)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 年。
( 七)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 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 得税. 是指:
1 .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 0 %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 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X 1 0 0 %
2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 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 0 %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X 1 0 0 %
3 .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 八)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 .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 .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 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 1 ) 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 2 ) 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 3 ) 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 4 ) 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 5 ) 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 6 ) 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 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 九)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1 .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 产人员总数3 5 % 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 0 % 未达到3 5 % 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 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 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 2 ) 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 3 )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 4 ) 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 5 ) 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 6 ) 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 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
( 十)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 0 % , 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 [ 2 0 0 2 ] 2 0 8 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 0 0 2 - 1 2 - 2 1 )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 0 % 以上(含3 0 % )) ,并与其签订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 0 % ,但与其签订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 0 % 以上(含3 0 % ),并与其签订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 0 % ,但与其签订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 0 0 % )×2 。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 0 % 以上(含3 0 % ),并与其签订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 0 % 。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 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 0 % 以上(含3 0 % );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 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 0 0 2 ] 1 2 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 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 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 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 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 0 0 3 年1 月1 日至2 0 0 5 年1 2 月3 1 日。 对于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 0 0 2 ] 1 2 号) 下发之日至2 0 0 2 年1 2 月3 1 日期间组建,并于2 0 0 3 年1 月1 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 从2 0 0 3 年1 月1 日起3 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 0 0 2 ] 1 2 号)下发之日至2 0 0 2 年1 2 月3 1 日期间组建,但在2 0 0 3 年1 月1 日后(含2 0 0 3 年1 月1 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 0 0 3 年1 月1 日后 (含2 0 0 3 年1 月1 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 0 0 5 年1 2 月3 1 日享受该政策。
三、“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 0 0 0 )0 6 1 号;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军队事业编制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科研、设计、检测、修理、工程建设技术机构、通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办公室所属寻呼台对军队系统内部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对军队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将对军队内部服务、对外有偿服务的收入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对内、对外服务收入的,核定应税收入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对内、对外服务收入的2 5 %,最高不得高于对内、对外服务收入的5 0 %,具体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
军队医疗机构、院校、专业文体单位(不包括体育俱乐部)和文化服务机构,通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办公室在其主业业务范围内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军队队列单位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其主业业务范围以外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武警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比照本规定执行。
军队、武警企业移交地方后,不再享受对军队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字 [ 1 9 9 9 ] 第2 7 8 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发文日期:1 9 9 9 - 1 2 - 0 2 )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确定。
2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 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 或标准价) 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 含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3 、职工以成本价( 或标准价) 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 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 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 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 除。具体办法为:
1 、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 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2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 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 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 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 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 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 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 库。
3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 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 入国库。
4 、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 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 保证金退还手续。
5 、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 税。
(五)为了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各级房地产交易 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 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发票管理

1 、属地税管理的发票种类及使用范围
2 、怎样办理发票领购
依法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使用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经审核,符合使用发票条件的,由县( 市、区) 地方税务机关核发《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按照核准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等要求到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对省外来辖区内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时,除提供当地税务机关证明外,还应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收取发票保证金时应开具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保证金专用收据。对未领取( 办理) 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一律不售给发票,需要使用发票时,凭有关手续到当地税务机关填开。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应税行为,需经常使用发票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办理购用发票注册登记手续,然后凭单位介绍信到税务机关购领发票。
3 、发票违章处理办法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行为如何处罚?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 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如何处罚?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如何处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如何处理?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1 )拒绝检查;
(2 )隐瞒真实情况;
(3 )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4 )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5 )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6 )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7 )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8 )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 )丢失发票;
(2 )损(撕)毁发票;
(3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 )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产品等;
(6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7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不一致;
(3 )填写项目不齐全;
(4 )涂改发票;
(5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 )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 )开具作废发票;
(1 0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 1 )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 2 )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
(1 3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 4 )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 5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 )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 )贩运、窝藏假发票;
(4 )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 )盗取(用)发票;
(6 )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 )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 )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4 )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5 )共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哪些是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1 )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2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4 )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5 )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6 )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7 )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8 )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9 )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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