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
进出口贸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6 17:43:24



进出口经营管理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各类企业申报材料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予以上报。收到上级批复材料后,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好通知文件,并通知申报企业。

加工贸易管理


一、经营单位初次办理合同审批时,需提供:
1、经营单位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
2、加工生产的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
3、加工贸易合同申请表及进出口备案清单;
4、进出口业务合同;
5、贸易性经营单位与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协议正本。
二、合同展期与变更:
加工贸易进、来料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必须加工复出口,如因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需要变更或延长合同期限时,经营单位需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到海关办理延期及变更手续。
1、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手册、进料加工手册)。
2、合同变更及《加工贸易批准证》变更申请表。
三、审批时间
在手续齐全,对加工企业进行生产能力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下达批准证书。

承办部门:南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贸管科
责 任 人:郭 玉
电 话:63133782
传 真:63133782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报材料
(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同、章程呈文。
(二)合资(合作)合同书、企业章程。
(三)董事会成员名单、双方委派书、中方董事会成员简历(加盖公章)及中外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外方董事会成员也可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五)水、电、环保证明。
(六)企业名称核准书。
(七)中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八)外方资信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商业登记及银行资信证明)。
(九)进口设备清单(包括规格、型号、产地、价格等)。
(十)审批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审批程序
(一)合营各方签订协议书
(二)各方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计委审批
(三)各方起草和签订合资(合作)合同和章程,经市外经贸局准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四)市技术监督局领组织机构代码书
(五)省外经贸厅备案
(六)颁发批准证书
(七)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经市工商局批准并核发营业执照
1、办理海关注册,报南阳海关批准 | 1、银行开户
2、办理税务登记, 经市税务局批准 | 2、办理外汇登记,
并核发税务登记证 | 经外汇局批准并核发外登记证
三、外商独资企业申报材料
(一)外商在当地办理独资企业的申请及所在地政府的批复。
(二填制外资企业申请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外资企业章程。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水、电、环保证明。
(七)企业名称核准书。
(八)外商资信证明。
(九)进口设备清单。
(十)审批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独资企业审批程序
(一)外商申请,报当地政府批准
(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起草外资企业章程,报市外经贸局批准并颁发证书
(四)市技术监督局领组织机构代码书
(五)省外经贸厅备案
(六)颁发批准证书
(七)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报市工商局签发执照
1、办理税务登记,报市税务局颁发税务登记证 | 1、 办理外汇登记,
| 报市外汇局核发外汇登记证
2、办理海关注册,报南阳海关批准 | 2、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加工贸易申报材料
(一)企业批准证书、批复文件。
(二)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三)进出口合同。
(四)进口料件申请设备清单。
(五)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六)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七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企业按要求将以上材料提供齐全后,本单位承诺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承办部门:南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资科
责 任 人:刘军营
电 话:63134788
传 真:6313668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管理


一、举办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及注意事项
境外投资企业是指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批准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主要形式有境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企业等。资本形态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资本(即现金)和一定数量的实物或无形资产(即机器、设备、技术、专利和管理知识等)。
为了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对以前在境外投资未办报批手续的企业,2003年底以前补办手续,并享受国家资金、外汇、出国人员审批等支持政策。
[A]、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程序
1、市直企业,直接向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委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2、其它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局,下同)、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下同)同时申报。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经贸委对项目进行审理,形成一式两份的正式申报文件,联合上报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
3、省经贸委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省外经贸厅核准。
4、省外经贸厅根据省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向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征询意见,并参考其回复意见,形成正式申报文件,上报商务部。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侧重对项目投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发展潜力和境外项目的投资规模、自有资金来源、产品结构等国内问题进行审核;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侧重对项目的投资国别地区的政局状况、国别政策、当地及周边市场、投资环境、主办单位进出口情况等涉外问题进行审核。
(二)申报材料
境外项目有关材料:
1、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可合并编制。
2、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3、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4、境外企业章程(草签文本)。
5、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6、外汇管理部门外汇风险审查意见。
项目国内主办单位有关材料:
1、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2、项目主办单位近3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在境外生产的主要产品的出口情况。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4、项目主办单位上年年度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6、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审批时限
1、市外经贸局在接到企业申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材料后,应会同市经贸委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申报文件,联合上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办)、省经贸委(外经处)。
2、省经贸委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外经贸厅。
3、省外经贸厅在接到省经贸委初审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驻外经商机构意见。
4、省外经贸厅在接到驻外经商机构意见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同省经贸委联合形成文件,上报商务部。
[B]、境外非贸易企业(含经理部和办事处)申报程序和有关事项
(一)申报程序
1、市直企业,直接向市外经贸局申报,其它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
市外经贸局对项目进行审理,并形成一式两份的正式申报文件,上报省外经贸厅。
2、市外经贸局应重点对项目投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发展潜力和境外项目的投资规模、自有资金来源、产品结构等国内和项目的投资国别地区的政局状况、国别政策、当地及周边市场、投资环境、主办单位进出口情况等涉外问题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后,报省外经贸厅,并向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征询意见,并参考其回复意见,形成一式两份的正式申报文件,上报商务部。
(二)申报材料
境外项目有关材料:
1、国家计委批准的理想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4、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5、境外企业章程(草签文本)。
6、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7、外汇管理部门外汇风险审查意见。
8、使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书面支持意见。
项目国内主办单位有关材料:
1、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2、项目主办单位近3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在境外生产的主要产品的出口情况。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4、项目主办单位上年年度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境外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6、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支持意见。
7、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审批时限
1、市外经贸局在接到境外非贸易项目申报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申报文件上报省外经贸厅。
2、省外经贸厅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征求有关驻外经商机构意见。
3、外经贸厅在接到驻外经商机构意见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形成一式两份文件,报商务部。
在申报项目时注意: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先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国家计委立项,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100万美元以下项目不报国家计委立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可合并编制。境内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向境外投资不得超过资产的50%和末分配利润。
二、申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权
1、大型实体企业:凡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申报材料:市外经贸部门申请文件;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其他材料。
程序及时限:企业报全材料后,市外经贸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行文上报省外经贸厅---省厅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2、设计院:凡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申报材料:市外经贸部门的申请文件;设计院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其他材料。
3、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凡具备设计、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申报材料:市外经贸部门的申请文件;企业申请报告;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材料。
4、外贸公司申请外经权
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的外贸公司,经申请可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
5、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以及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经批准均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三、申报国际援助项目
1、立项原则:符合中国经济发展需要;属援助国特长;是双边合作重点领域;受益面广、有示范作用;已有项目可行性研究;受援者有一定接受能力,包括资金、管理、技术和人才等。
2、立项程序:项目单位申请---市外经贸部门行文上报---省外经贸厅审查上报---商务部审查同意---援助国驻华使馆同意---援助国批准---援助国考察,确定项目内容和规模---商务部和援助国驻华大使签署项目换文或备忘录---项目实施。
3、项目实施程序:成立项目协调小组和执行办公室---培训项目官员---定期汇报进展情况---项目评估总结。

承办部门:南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经办
责 任 人: 齐美发
电 话:63176238
传 真:63135110

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


一、国家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项目管理
(一)申报条件
1、对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2、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结构调整的项目。
3、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扩大出口创汇的项目。
4、为支持科技兴贸战略,优先安排机电产品高新技术项目。
5、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使用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贷款项目的企业,应年度末,按企业隶属关系,将编写好的项目建议书报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一式四份)。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写,500万元以上项目先报项目建议书。
2、市机电办同意并转报省机电办审查后,转省经贸委立项。
3、省经贸委立项后,省机电办于第一季度报国家机电办,经国家机电办审查后,于上半年下达当年度计划,同时抄送有关银行总行和分行。
4、列入国家年度计划的项目,企业编制可研报告,程序同项目建议书。
5、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有关规定申报贴息。
二、国家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
(一)企业申请无偿资助研发资金项目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4、健全的财务核算的条件;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研发资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2、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3、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
4、出口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7、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程序
企业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市外经贸聚合财政局,经审核后,联合汇总上报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再经省审查后上报国家审查。
三、省政府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项目管理
(一)申报条件
同国家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项目的条件,但投资总额可以突破3000万元。
(二)申报程序
1、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机电产品出口技改项目,可直接向市机电办申报。
2、市机电办转报省机电办后,由省机电办向省政府工调办推荐申请使用工业结构调整资金贷款或技改贴息。
3、省工调办同意后,以省政府名义向金融部门推荐,纳入省工调资金使用范围。
四、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一次进口金额超过10万美元,需提供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申请进口报告。
3、《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三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投资项目下进口,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6、国外贷款项目需提供贷款计划、协议、转贷协议。
7、国际招标采购的,提供《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8、进口有专门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9、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报程序
市机电办收到申请单位完整文件、资料后,对符合进口自动进口许可、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旧机电产品条件的,即可办理有关转报手续。

承办部门:南阳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责 任 人:王 彧
电 话:63134035
传 真:63135110

出口退税稽核管理


凡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应按照不同的出口贸易方式,分别报送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自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材料
有自营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发生自营出口业务,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3、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4、《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贸企业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增值税申报表》。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出口发票、出口结汇单等。
外贸企业还应报送以下两种材料: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原件)。
2 、购进出口货物时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原件)。
二、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材料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委托方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第一联(原件)。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出口退税)(原件),受托方代理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
6、《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贸企业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 "增值税申报表》 。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出口发票,出口结汇单。
8、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还应报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委托出口的还应报送以下两种材料:
1、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原件)。
2、 购进出口货物时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原件)。
三、"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材料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在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报送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分别报送以下材料。
1、" 来料加工"。应报送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 、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
2、"进料加工"。应报送进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等。
四、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税的申报材料
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企业,在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按上述要求分别不同的贸易方式报送相应的申报材料外,还须按出口退税计算机软件的要求分别报送以下材料:
1、采取集中录入方式(即由税务机关集中录入计算机)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应报送《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和《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2、采取分散录入方式(即由企业自行录入计算机)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应报送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申报退税数据软盘及系统打印出的《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以上材料由各基层国税局初审后,报市外经贸局稽核。

承办部门:南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财务科
责 任 人:高学敏
电 话:63136787
传 真:63135110

外贸发展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


一、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程序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出口效益好,发展前景好,有偿还能力,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和自营生产企业;重点用于扶持机电产品、高科技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新产品的出口。
各类出口企业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应向市外经贸局提出项目申请,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联合向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申报。
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申请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主要支持内容: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中小企业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并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际市场开拓规划)和软盘,报送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经审核后,向省中小企业办公室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三、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对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
贷款项目的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
率,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
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项目;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二)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三)项目竣工后,接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五)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 20 %;
(六)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市外经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地方使用贴息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汇总申报等工作,每年按省厅规定时间报送省外经贸厅(计划财务处)、省财政厅(企业处)。
四、出口产品研究发展资金的申请
出口研发资金是指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用于无偿资助企业研究开发出口产品的政府性基金。
申请出口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4、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出口研发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
2、技术创新性较强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产品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4、产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符合国家新型工业化政策;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出口研发资金优先资助以下企业或项目
1、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2、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1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3、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4、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6、产、学、研、贸联合研发的项目;
7、国际招标中标的出口研发项目。
企业申请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
3、出口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6、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各类出口企业申请研发资金,应向市外经贸局提出项目申请,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每年3月底联合向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申报。
五、出口信用扶持保险发展资金的申请
出口信用扶持保险发展资金是指国家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的专项资助资金。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委托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我省的承办单位是中国信用保险公司营业部郑州业务处)具体承办对出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的专项资助事项。
扶持发展资金的适用范围包括:
1、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3、海外投资保险;
4、其他境外经贸部、财政部批准的范围。
获得扶持发展资金的出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
2、已向境内保险机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
3、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严重违规行为。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支付外汇的,按国家规定汇率折算人民币)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其中:
1、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予以资助。
2、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资助。
承办单位按现行相应的保险费向投保的出口企业计收保费,并根据规定的资助比率,在每季度后的一个月内将上季度出口企业应获得的资助资金退还出口企业。
具体的操作办法须由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承办单位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承办部门:南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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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出证、认证、领事认证管理


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即证明有关出口货物是中国的天然产品或是在中 国经过了主要和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的产品,且该制造加工工序使所用的主要原料的外形、性质、形态或用途产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二、原产地证的申请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中国贸促会南阳市支会申请办理原产地证。
三、办理注册登记
1、符合原产地证申请资格的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南阳市支会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产地证注册登记书面申请及单位介绍信。
2、填制下列表格:
(l)《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2)《含进口成分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
对含进口成分的出口货物,企业必须填写此明细单。已注册的含进口成分的货物,如其成分发生变化或加工工序改变时,申请企业应及时向贸促会签证机构申报。如属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的出口货物,须提供进口凭证、购货合同或加工合同。
(3)《原产地证明书手签人员授权书》和《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委派书》
原产地证手签人员,是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原产地证上签字的人员,原产地证申领员是申请单位指定的具体办证人员。每一申请企业允许授权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申领员三名。原产地证手签人员和申领员应接受签证机构的业务培训,且不应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签证机构,并交回申领员证。申领员应持贸促会签证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证》向签证机构申办原产地证。申领员证不得转借、涂改,也不得用此证代替他人领取证书。若有遗失,立即向发证单位申明。
3、外贸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还应按签证机构要求,提供货源企业及其产品的有关材料。出口货物为异地货源的,还应根据签证机构的要求.提供货源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的《异地货源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4、经注册登记的企业,须按签证机构的要求,建立出口货物进料、生产、出货记录等。
对申请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上述材料,签证机构给予保护。
四、实地核查
1、签证机构在严格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即派专人到企业对其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出口产品原料及零部件的产地来源,制成品及其说明书和内外包装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企业申请原产地证的出口货物是否符合中国原产地标准,是否可以签发中国原产地证,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记录》
2、签证机构有权对出口货物进行随机抽查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抽查记录》,如对申领原产地证的货物有疑问时,申办单位应接受核查。
五、年检
企业在签证机构注册的有效期为一年,以注册日年度为限。注册期满后。企业应按照签证机构规定的时限,主动向签证机构申请年检。期满审核合格的,续展一年。年检时须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的有效副本。查团
2、原产地证手签人员或申领人员如有变更,须重新提交《手签人员授权书》或《申领人员委派书》。
3、若有新增加的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出口产品,须补填《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产品清单》。
4、已注册的含进口成分的产品如成分发生变化或加工工序改变时,须重新填写《含进口成分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
六、申请办证
1、企业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并严格按照签证机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下列材料:
(l)《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
填制申请书时,HS编码取前六位, FOB总值和拟出运日期要准确无误,要加盖申请企业印章,并由申领人签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一式四份。
(3)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一份;
(4)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例如,如货物含有进口成分,必要时须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合同/信用证影印件;企业申办原产地证的产品超出注册范围的,须按注册要求申报;未注册或未申报的含进口成分的货物,还必须提交《含进口成分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重新申报、注册。
2、企业可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货运代理公司代理申领原产地证,货运代理公司须持由申请单位(被代理企业)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和上述有关文件,按规定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及有关单证。原产地证及有关单证须由被代理企业填妥并签署。
3、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参加出国(境)展览,若需申领原产地证,可凭出国(境)参展任务批件,展品清单、营业执照等文件自行申领或委托有申请资格的企业代理申请。
七、原产地证的更改、补充及重新签发
申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的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收回原发原产地证,换发新证。
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遗失或毁损,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必须向签证机构申明理由并提供确实的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签证机构在新签证书第五栏内加注英文"THl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的日期应为重发证书的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
申请单位申请重发或更改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并按规定缴费。
八、申办《加工装配证明书》和《转口证明书》
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加工装配的货物,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含进口成分出口货物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的要求而未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时,可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明书》;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但可申请签发《转口证明书》。
上述两种证明书的申请签发手续与原产地证的申请签发手续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申请人在申请《转口证明书》时,还需提交《转口证明书申请书》及除合同、信用证以外的其他能够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资料。
九、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1、我国《外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如发生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或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比照刑法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规则》对企业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原产地证伪造、变造原产地证的;和非法转让原产地证行为的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建议,可以区别情况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其申请领取原产地证的资格。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凡有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方面的问题,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阳市支会出证认证部门咨询。
十、 有关单据认证的办理
企业办理认证需提供:
1、《涉外商业单证认证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中国出口货物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国际运输单据等需要认证单据。
十一、领事认证的办理
企业办理领事认证需提供:
1、填写《领事认证申办表》并加盖公司公章。
2、原产地证、商业发票或国际商事证明书等需要办理领事认真的有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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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证明书管理

一、国际商事证明书业务简介:
在进行国际间的货物买卖,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设备,设立境外办事机构,向国外投标、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技术合作,商标与专利注册,商事诉讼,仲裁等涉外经贸活动中,国外客户依据其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 ,要求就有关的法律事实或文书经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进行认证。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应中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申请,对相关 的法律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认证,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
二、国际商事证明书的用途: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主要应用于海关通关、银行结汇,在进口国取得生产及销售许可,知识产权在进口国获得保护,在域外设立机构,投标承接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和解决商事、海事纠纷等领域。
三、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应持有:
1、单位介绍信;
2、申请函;
3、企业、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或其它组织有效的登记证 明影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影印件;
4、申办文件上印章印模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手签字样;
5、如申办文书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该签署人的手签字样;
6、出证机构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7、需要认证文书的中文本,根据需要应附有与中文本一致的外 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的文书和佐证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合法;文面清洁, 字迹不得有毁改或涂改之处。经出证机构审核通过后予以出证。出证 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出具中英文、中西文、中法文、中意文等 各种对照文本的证明文书。
如所认证的文件需经由外国驻华使、领事馆认证,出证机构可以 代为办理。
四、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的种类:
第一类.中国贸促会证明下列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 :
1、各类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文书,如售货确认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变更文书,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简介等;
3、委托书、代理书或授权书;
4、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证明;
5、国家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 农药注册证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书、卫生许可证书、检验证明、 自由销售证明、纺织品许可证书等;
6、非单据认证范围内的贸易单证;
7、资信证明,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资产负 债表、公司损益表等;
8、业务函电;
9.各类声明;
10.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注册文件、续展文件、转让文件 或许可文件;
11.其他需要出具证明书的文书、单证。
第二类、中国贸促会证明下列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事实:
1、不可抗力事件;
2、其他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事件或无争议的客观事实。
凡需要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的单位需填写《办理涉外经贸证明书申请表》,同时需办理使、领事馆认证的,还需填写《领事认证申办表》由我会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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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单证册管理

一、ATA单证册业务简介:
ATA单证册是货物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临时免税出口又复进口,在另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过境或临时免税进口又复出口的报关通关的国际通用的海关文件。"ATA"由法文
Admission Temporaire和英文Temporary Admission首字母复合而成,表示"暂准进口",目前世界上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接受ATA单证册制度,主要的发达国家都已加入了《ATA公约》。我国1993年加入了《ATA公约》,自1998年1月起,ATA单证册制度正式在我国实施。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是中国唯一的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商会,负责中国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担保工作。
二、ATA单证册所提供的便利
(一)简化通关手续
持证人使用ATA单证册后,可无需填写各国国内报关文件,并免交货物进口各税的担保,从而极大地简化了货物通关手续。
(二)免交进口税费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免纳进口税、增值税和其他海关税费,节约了当事人的资金费用。
(三)节约通关费用和时间
ATA单证册由持证人在本国申请,从而使持证人在出国前就预先安排好去一个或多个国家的海关手续,无需在外国海关办理其它手续或交纳费用,并可以确保快捷通关。
(四)免领出口许可证
根据我国海关规定,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免领出口许可证。
(五)降低持证人风险
使用ATA单证册,持证人无需为向外国海关交纳进口各税的担保而携带高额外汇出国。
(六)ATA单证册可以重复使用
ATA单证册的有效期为一年,其项下的货物可以在有效期内凭同一单证册在本国多次进出口,去多个国家海关办理暂准进口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并在多个国家过境通关。
(七)适用对象广泛
从事商务活动人员、各行专业人士以及从事贸易、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交流活动的机构,均可受益于ATA单证册。例如,会议代表、销售人员、参展厂家、广播电视台、演艺团体、记者、医生、科研人员、旅游者等各界人士及相关机构均可为其所使用的货物或物品申办ATA单证册。
(八)报关灵活
持证人本人或持证人的职员,以及有持证人授权委托书的国内外报关代理、外国贸易伙伴或其它人员均可持ATA单证册在国内外海关办理报关手续。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出口、复进口时,持证人可在我国任一海关口岸报关,不受地点限制。
三、ATA单证册适用的货物范围
ATA单证册适用于暂时运出我国关境.并复入境的货品,主要有:
(一)国际博览会、交易会、展览会、国际会议及类似活动中陈列或使用的物品;
(二)各类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设备,例如赴境外报道、录制节目、摄制影片所需的出版、音像广播、摄影设备;赴境外安装.调试机器所需的各种测量仪器;医务人员所需的医疗器械;演员、乐团、剧团所需的演出服装、器具等;
(三)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等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货物;
(四)科研设备、教学用品、海员福利用品及其他与教育、科学或文化活动有关的货物;
(五)参加境外体育比赛、体育表演和训练所必需的体育用品及其他物品;赴境外从事观光、求职、学习、专业会议等活动所需的个人物品;
(六)参加境外的文化、宗教或专业聚会等活动所需的图片、照片、摄影作品、艺术品、印刷品、免费播放的记录影片、唱片等音像用品;
(七)边境地区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完成农业、林业,养鱼业的工作,以及为修理、制造、加工目的所需的非商业性质的物品;
(八)为慈善目的暂时出口的医疗用品、外科和实验室设备及救济物资;
(九)商业或私人用途的船舶、飞机、陆路引擎车辆、铁路货车等运输工具;
(十)边境地区用于放牧、表演、展览、竞技、比赛等活动所需的活动物;
(十一)与制造活动有关的纸版、印板、图版、模子、图纸、模型等类似物品。
四、ATA单证册的申办要求与程序
ATA单证册的申请人是居住地或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货物所有人或可自由处分货物的人。申请人可向中国贸促会南阳市支会出证部门申请ATA单证册。
ATA单证册的申办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并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二))填写货物总清单。
(三)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押金、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者中国贸促会认可的书面保证。担保金额为货物进口各税总额的110%。担保期限为自ATA单证册签发之日起33个月。
(四)交纳ATA单证册申办手续费。
凡需办理ATA单证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我会提出申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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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因公出国(境)管理

一、申报范围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授权审批范围划分,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批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出访,包括各类进出口贸易、国外市场考察、贸易洽谈、产品推销、参加世界博览会、国外展览会(展销会)、国外设备引进、设备安装、招商引资方面的团组,并代表省政府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凡属以上范围内的出访均在申报之列。
二、报批程序
凡需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团组及人员,由所在单位行文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行文报市外经贸局审核后上报省外经贸厅,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或出国(境)任务确认件。市属大中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可直接对市外经贸局行文。
三、申报出国(境)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国(境)单位对主管部门的请示
内容包括:出访任务、出访目的、出访时间、停留期限、人员名单、费用负担等。
(二)主管部门对市外经贸局的请示
(内容同上)
(三)出访人员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籍贯、现在住址等。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国(境)外邀请函及中文翻译件
注:目前,日本、韩国、泰国、德国的邀请函需提交外文原件,其他国家可提交传真件,港、澳地区只提交中文传真件即可。
(六)凡参加国家有关部门或外省组织的跨地区、跨行业团组应有组团部门对我省外办的征求意见函,并附上组团部门下达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出国(境)任务通知书。
(七)其它一些必备的附件
应根据出访目的的不同附上相应的附件,如:出访目的说明、推销商品清单、合同、意向或协议等,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附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6份。
四、申报出国(境)手续提交材料的要求
因出国(境)手续的办理要经过多个环节,需要有一定的时间,一般应提前2-3个月申报。申报材料要真实,文字准确、附件齐全、印章和影印件要清晰。
五、专办员制度
根据要求,在向上级申报出国手续和办理护照、签证时实行专办员制度,非专办员申报上级不予受理。因此向省外经贸厅申报出国手续和向省外事办申办护照、签证时,应由专办员负责统一办理。
凡需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与市贸促会联系,市贸促会将负责提供全程服务。

承办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阳市支会
责 任 人:孔繁智 高学敏 王韶华
电 话:63139751 63136787 13087032710
传 真:63135110

南阳市外商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诉工作的管理,维护中外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豫发[2001]8号)、《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宛发[2001]14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投诉是指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和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者)在本市从事投资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合营发生争议时,提请政府外商投诉机构查处或解决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外商投诉中心)负责全市外商投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诉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外商投诉中心的指导。
第四条 市外商投诉中心对重大案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有关部门选派协调员组成,协调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外商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督察全市外商投诉工作;
(二)拟定和完善外商投诉制度及措施;
(三)受理外商投诉,并组织调查、协调、查处投诉案件;
(四)对所办投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六)向县市区或有关部门转送投诉案件;
(五)定期通报投诉受理情况并督察投诉决定执行情况;
(七)参与对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投资环境责任目标考核评价;
(八)对被诉人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诉处理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九)为外商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十)接受省外商投诉中心批转的投诉案件。
第六条 受诉单位的主要责任是:
(一)办理上级或同级投诉机构批转的投诉案件;
(二)调查处理投诉人的投诉;
(三)协助投诉机构处理投诉的有关问题;
(四)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报同级或上一级投诉机构备案;
(五)督促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六)参加市外商投诉中心组织的有关投诉案例分析和政策法规研讨活动。
第七条 外商投诉案件的受理应依据投诉人属地管辖的原则,一般投诉案件由投诉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诉机构受理,重大、疑难和跨县市区的投诉案件由市外商投诉中心受理。
第八条 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外商投资者;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九条 已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等已立案受理的投诉案件,投诉机构不予受理。对匿名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投诉可由投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进行。
第十一条 投诉机构应对投诉事项登记、建档,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投诉机构应对投诉事项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由投诉机构按照各自权限督促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需转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机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在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要求时限内未能办理完毕的,应向投诉机构说明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对重大投诉案件,市外商投诉中心应组织联席会或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机构可以终止协调处理,并通知投诉人和被诉人:
(一)投诉、被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另行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人放弃投诉的;
(四)投诉人无故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机构联系、配合的;
(五)有其他可以终止情形的。
第十四条 由投诉机构直接办理的投诉案件,应自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转送有关部门办理的,由办理部门将处理结果上报投诉机构,投诉机构应在收到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诉机构对市外商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及时、客观、公正处理;对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它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由投诉机构协调达成的调解协议,因被诉者责任致使协议不能履行,因发再诉的,应追究被诉人或被诉方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诉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区投诉机构应定期向市外商投诉中心汇报投诉事项及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外商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宛政办[2003]5号,2003年1月17日)

●南阳市外商投诉中心办公地址:南阳市中州路100号外贸办公大楼二楼
电话:6318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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