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办理手续须知
(南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第一条 符合移交南阳市安置的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为我办接收安置对象。
第二条 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委下发的有关接收安置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编印的《军队干部职工离退休安置工作文件选编》为我办接收安置军休人员的依据。
第三条 南阳市民政局是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的执法主体,负责制定有关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转换接收军休人员的相关手续、接收安置到市直军休所的军休人员,核拨军休经费。
(一)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军休所站对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市县区民政部门是当地军休所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具体落实工作。
(三)各军休所站是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各项政策的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为老干部提供优质服务,使他们安度晚年。
第四条 南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对部队提供的有关安置地点、建房形式的证明材料审核完毕,提出是否同意安置的具体意见,并在《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或《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审定表》的备注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时间要求反馈给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一)安置地点:就地安置;回本人原籍安置;回配偶原籍安置;到配偶居住地安置;到子女居住地安置;到父母居住地安置;到入伍地安置。
(二)住房解决形式有:安置地政府建房;购买商品房;军休人员家属单位帮助建房;军队离退休干部自建、自购住房和维修私房;部队建房。
(三)军队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申请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安置的,附上配偶、父母、子女所在地户口和工作单位证明;申请到配偶、本人原籍安置的附原籍户籍证明;申请到入伍地安置的,附入伍证明;申请自建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附土地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
第五条 接到省民政厅军休安置处审批确定的军休安置计划后,市县军休安置部门在三个月内主动与有关部队和军休人员本人就有关建房意向进行磋商,制定详细的建房计划。
第六条 军休干部建房经费到市民政局账户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在一周内将建房方案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七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建房方案后,部队、民政局、军休人员三方应在一个月内就建房事宜签订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八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竣工后,军休人员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和安置地民政局及时共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后合格后,通知军休人员进驻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易地安置的军休人员随迁配偶、子女需安排工作或转学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具备交接条件的军休人员由省民政厅通知其所在部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部队、老干部本人、安置单位“三见面”意见一致后,其所在部队要带移交档案到省军休安置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持安置通知书、介绍信(三联单加盖公章)及有关资料到我市军休办联系移交安置事宜。市县民政局按要求接转上级安置部门关于军休人员的行政、组织介绍信。
第十一条 军休所站接到军休人员的安置介绍信后,在一个月内办完其组织关系和户籍落户手续,并将其编入合适的党小组和管委会小组,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落实军休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接收安置手续完结后,市县安置部门和军休所站要将其人事档案、《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审定表》、建房协议、移交情况卡片及介绍信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军休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阅文件、听报告、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和生活待遇(生活补贴、医疗),各项待遇严格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军休所站的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组织党员身份的军休人员开展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军休安置部门是军休人员接收安置服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军休所站承担军休人员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军休所站的领导体制是:所长负责,党组织监督,军休人员通过管委会参与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管理工作主要是集体性服务项目,逐步依靠社区组织实行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军休所站为军休人员参与两大文明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支持他们为社会发挥余热。市县民政部门经常在工休人员中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管委会、党小组,先进工作者,优秀军休人员,十佳文明户),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军休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各军休所站每年组织军休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作人员进行评议,督促工作人员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具体承办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机构为市民政局军休科,即南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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