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审核操作规程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
2、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协议;
3、拟设所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初审意见;
4、设所申请书;
5、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最后毕业院校、时间、专业,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时间、资格证书号码,设所前的工作单位、职称及工作简历;
6、发起人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发起人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在该所执业期间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遵守情况的证明;
8、发起人原执业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发起人在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无对原合伙所的注销、解散承担主要责任及执业时间的证明;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实物和现金)原件及复印件;
10、拟设律师事务所近期购买的办公机具(设所前半年内)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1、拟设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购房的须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发票,租房的须有租房协议);
12、律师事务所备用名称五个。
二、设所材料的要求
1、发起人提供的各种证件、证明应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凡发现哦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的,提供假材料的发起人一年内不得再申报新所;
2、制定的章程应符合规定,条款严谨,观念先进,机制科学,分配合理,既哦远景发展目标,又有现实工作思路。合伙协议必须是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条理清晰,逻辑严谨,内容具体,易于操作。
3、所报材料除原件外,一律用A4纸打印,按“—”的顺序装订并加封面和目录,除全部装订三份完整材料外,还应将“—”中规定的3、4、5、9、10、11项材料装订8份,一并报送。
三、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核程序
(一)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初审机构,主要负责;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装订是否合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3、对办公场所的地址、面积、资产等要实地考查,逐项核对是否符合《河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4、对章程、协议进行审查;5、对初审合格的设所材料,出具审查意见(以文件形式)。
(二)省厅律管处对设所申请的审核
1、承办人接收材料应填写《接收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材料登记表》;
2、承办人应对发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执业证、验资证明、实物原始发票、办公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逐一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无异”章,签署承办人姓名;
3、承办人要对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章程、协议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部令的规定;
(2)所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无虚假;
(3)备用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4)办公场所、设所资产是否符合要求;
4、承办人审核完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复核;
5、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复审完毕,签署复核意见退回承办人,由承办人准备汇报材料,并在会前将设所材料发给处务会成员;
6、设所材料由处务会审查把关,律管处全体人员为处务会成员,承办人向处务会汇报设所材料的审查情况,处务会成员可以提出疑问,承办人应作出说明;
7、设所申请经处务会讨论初步通过后,律管处派人前往设所地就有关资产、办公场地情况进行核实。申请材料未通过需要补充材料,由承办人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超过时间的不予审批,退补 材料只限一次,并告之未通过的原因。
8、通知设所申请人参加省厅组织的律师事务所管理知识培训和测试。
(三)律师事务所登记
1、通知申请人提交辞去公职手续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三清”证明(案卷交清、财务结清、案件交接完毕),并报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审查同意。
2、起草准予登记文件,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连同设所申请材料报主管厅长审签。
3、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登记决定和《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交纳登记费用,在省级报刊上公告。
4、批准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在办完开业手续后,其完整申请材料一份留厅律管备案,一份退设所地司法局存档,一份退律师事务所保存。
(四)受理设所申请材料为每年的5、11月,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