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手续
出境手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6 17:06:17



一、赴港澳地区商务等非公务签注操作规范

第一章 对象、事由和法律依据
一、对象
(一)我省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员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三)香港别行政区政府根据《输入优秀人才计划》应聘赴香港就业的内地居民及其配偶,21岁以下(不含21岁)未婚子女;
(四)香港别行政区政府根据《输入优秀人才计划》从国外应聘赴香港就业的人员(不论其是持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居留权)在内地的中国籍配偶,21岁以下(不含21岁)未婚子女;
(五)澳门大学院校在我省招收的广东省籍学生
(六)其他行业人员(如科技人员、教师、医生、文化体育工作者、律师等)因业务需要赴港澳的;(待讨论)
注:一律不受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及银行金融保险等敏感单位人员申请。
二、事由
(一)从事商务活动;
(二)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交流活动;
(三)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四)驾驶往返香港、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
(五)接受培训;
(六)应聘赴香港就业。
三、法律、政策依据
(一)《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二)《内地居民应聘赴香港就业审批管理办法》;
(三)《关于为澳门理工大学等澳门大学院校在我省招收的学生办理赴澳证件的通知》。

第二章 受理

一、受理机关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受理省直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省社会治安基金会等备案公司企业人员工、省级劳务公司管理的驻华机构中方雇员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活动申请;
(二)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受理科(股):在授权范围内可直接受理本辖区企事业人员和驻华机构中方雇员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活动申请;
(三)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科(股)受理组:受理本辖区企事业人员和驻华机构中方雇员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活动申请。
二、受理资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签注申请审批表》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33=48MM)的照片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 (企业)、机构人事部门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1、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法人代表由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其他的由有人事管理权限法人代表出具意见;
2、股份制企业:属国有或集体股份制的法人代表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其他由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法人代表加具意见;属私有股份制由法人代表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加意见;
3、三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有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由主管单位加具意见;其他由法人代表和派出所加具意见;
4、省副厅级以上,市副处级以上,县、县级市(区)副科级以上的企业管理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的省,市,县(区)委组织部加意见;
5、驻华机构中方雇员:由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加具意见;
6、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单位法人代表加意见。
(三)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提交单位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赴港澳事由、人员、时间等);
(五)提交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
1、从事商务活动的,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上年度纳税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同一企业人员一年内只需在第一次办证时提交,其余人年内可无需重复提交;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的中方雇员,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免税待遇企业的人员,凭有关证明免交有关注册资金,纳税额等材料。
2、参加科技、文化、体育、学术交流活动的,提交境外邀请书或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提交参加仲裁,诉讼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4、驾驶往返香港与内地公务车的,提交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该交通工具《往来香港的封闭道路通行证》以及该交通工具所属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驾驭该交通工具的公函复印件,交验原件;驾驶往返香港澳门与内地运输车的,提交省交通厅批文复印件,交验原件;驾驶往返香港澳门与内地船舶的,提交省交通厅或省航务管理局批文,省航务管理局发的船舶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5、到港接受培训、应聘到港就业的,提交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6、到澳门大学院校就读的,首次办证提交澳门有关院校的入学录取通知书,省教育厅招生办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三、受理工作内容
(一)查验申请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核对申请人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有无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出具意见是否规范,有无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名,有无超越管辖权限出证明材料;
(二)查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籍证明是否真实可靠,有无被涂改、损坏、模糊不清现象,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各类相关证明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认为有疑点的,应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并作简要记录;
(三)确认受理后向申请人签发《受理申请回执》,受理民警在申请表上加盖“同意受理”专用章并签名,在材料复印件(A4纸复印)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校对章并签名,将申请资料及照片录入计算机,核对是否属报备的不准出境人员。
(四)受理权限和时限:受理民警负责核验申请材料,主管科长(股长)复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报审批机关。受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

第二章 审批

一、审批机关
(一)省公安厅审批科负责审批本处受理申请;
(二)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负责审批其管辖范围内受理申请。
二、审批工作内容
(一)审核受理部门上送的申请材料手续是否齐备,申请表格各项内容与录入电脑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按要求加盖校对章,意见签署是否规范,有无按要求时限上送;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可靠、具有法律效力,有无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的情况,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是否有逃避干部管理权限加具意见骗取证件的情况;
(三)审查中发现疑点的,应退回受理机关调查核实,也可视情直接派员调查。调查的时间应在审批流程工作注明,不计入正常审批时限内。
(四)对非本地户口申请人函调,外省人员报经省厅出入境管理处指导科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协查,省内人员审批机关直接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局协查,函件发出十五天后未答复或答复不明确的可视作同意,协查复函一年有效。
(五)审批权限和时限。主办民警负责审核,主管处(科)长负责审批。主办民警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处(科)长审批,对批准前往港澳的,根据签注名额使用情况和申请事由签署审批意见(意见包括签注类别、有效期限、有效次数以及每次在港澳停留时限),申请材料和电脑数据必须同步审批。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其中主办民警审核4个工作日,主管处(科)长审批4个工作日。

第三章 证件签发

一、签注种类、期限、有效次数、停留时限
(一)商务签注(S)发给赴港澳从事商务、科技、文化体育、学术交流、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等人员。该签注分15天一次,1个月两次,1个月多次,3个月多次,6个月多次五种。持证人每次在港停留时限为7天或者14天。
(二)乘务签注(C)发给驾驶往返香港澳门与内地交通工具的驾驶员,签注有效期为1个月至12个月,但不得超过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的封闭道路通行证有效期。持证人在有期内可多次赴港,每次在港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
(三)培训签注(P)发给赴港培训人员。赴港培训签注的有效期,有效次数以及在港停留时间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确定。
(四)培训签注(X)发给赴澳就读学生,签注为每学期三次往返有效,在澳停留时间为6个月。
(五)就业签注(j)发给赴港应聘就业人员,就业签注(j-1)发给其配偶、子女。就业签注的有效期,有效次数以及在港停留时间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确定。
二、证件换发、补发、加签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在有效期内,由于签注页用完或损坏等原因,证件不能继续使用的,经核实后,原发证机关可直接换发新证并签发与原签注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签注。
(二)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失,并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报纸登报声明。在签注有效期内要求补发的,发证机关核实后,宣布原证件作废,补发新证并签发与原签注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签注。
(三)赴澳就读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往返签注,可凭学校证明,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加签。就读期间须换领新证的,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四)赴港应聘就业人员及其家属需签注延期或换发证件,凭在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到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办理
三、证件发放
申请人可凭《回执》,也可以委托他人持申请人的身份证和《回执》在预约取证日期前往原受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领取。必须保证在受理或领证时与申请人至少见面一次。
四、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人民币元) 备注
签证费 签注费 合计
半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 证 50 20 70 在原有证件上办理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签注,只收取签注费
一个月二次出入境有效 证 150 40 190
一个月多次出入境有效 证 150 100 250
三个月多次出入境有效 证 350 100 450
六个月多次出入境有效 证 550 100 650

第五章 归档

发证环节结束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按下列次序装订成册归档,保存期为五年:
1、《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签注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3、单位(企业)申请报告;
4、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第六章 处罚

一、弄虚作假为非本单位、本企业、本机构办理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签注,情节轻微的,暂停或停止该单位,企业,机构申请办证权,对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入境管理部门违规审批,乱收费,群众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省厅将予以暂停或收回审批权,并建议对有关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持证人赴港澳从事卖淫、打工非法活动的,依照公安部《关于赴港澳从事非法活动的的内地居民再出境限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1—5年内不再批准其往港澳申请,有特殊情况的,须报省厅出入境管理处批准。

二、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签注申请审批表

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签注申请审批表
姓名 中文 性别 民族
拼音
别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婚姻状况 出生地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户口所属派出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注册时间
企业性质 纳税额 现任职务
境外邀请单位
前往地 前往时间
申请类别 □首次申请 □续办 □是否需要新证
出境事由 □商务 □培训 □就业 □就读 □乘务 □其他( )
本人简历
家庭成员 姓 名 称 谓 性别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
备注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的申请资料真实无假,本人明白不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交虚假的申请资料属违法行为,将会被取消申请资格并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意见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由单位或派出所有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名: 公章: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意见 受理注意事项:申请人是否按要求提交相应申请资料,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
受理人签名: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审批意见包括:签注类别,有效期限,有效次数,每次在港停留时限
审核人签名: 领导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函调记录 发出日期:
回复日期:
回复意见:

三、赴港澳地区探亲操作规范

第一章 对象、事由和法律依据
一、对象:内地居民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直系亲属;(直糸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在香港、澳门有因私应聘工作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
(三)在香港、澳门有就学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
(四)直系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五)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六)在香港、澳门定居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七)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往香港、澳门的;
如赴港澳探病、奔丧、治病、内地人员在港澳其间重病需要内地人员赴港澳照顾、因公派驻港澳人员的内地家属赴港澳探亲。
二、事由:赴港澳双程探亲
三、政策、法律依据
(一)《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二)《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受 理

一、受理机关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负责受理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私赴港澳探亲申请;
(二)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受理科(股):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受理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因私赴港澳探亲的申请;
(三)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科(股)受理组:负责受理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因私赴港澳探亲的申请。
二、受理资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和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33X48mm)的照片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和旅行证件复印件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探望因私应聘在香港或澳门工作、就学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等证明;
3、到香港、澳门与台湾同胞会亲的,提交台湾同胞身份证、旅行证件复印件和到港机票复印件;
4、到香港、澳门与华侨和侨眷会面的,提交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到港机票复印件;
(四)提交港澳亲属关系证明(任选一种):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的,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具意见并签名盖章,在职厅级干部或基配偶,还需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其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专院校,中学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初、高中在校学生寒、暑假期间可由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或分局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5、公派驻港澳人员的内地家属需提供新华社驻港澳办事处的批文。
(六)因特殊情况急需去港澳提交的相关证明:
1、赴港澳探病的,需提供港澳直系亲属的医院证明或内地地级市以上医院的证明或病历;
2、赴港澳奔丧的,需提供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出具在港澳亲属的死亡证明书;
3、其他特殊事由证明。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需由所在单位加意见外,其他申请人两年内再次申请的可凭身份证和户口薄,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填表申请:
1、夫妻互探的;
2、14岁以下(含14岁)儿童探父母的;
3、60岁以上(含60岁)老人探子女的;
4、照顾在港、澳危重病人的。
三、受理工作内容
(一)面见申请人,查验申请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核对申请人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有无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出具意见是否规范,有无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名,有无超越管理辖权限出证明材料;
(二)、查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它户籍证明的原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涂改、损坏、模糊不清的现象,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各类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认为有疑点的,应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三)确认受理后向申请人签发《受理申请回执》,在申请表上加盖“同意受理”专用章并签名,在材料复印件(A4纸复印)上加盖“原件核对无误”核对章并签名,将申请资料及照片录入计算机,核对是否属报备不准出境人员。
(四)受理权限和时限。受理民警负责核验申请材料,主管科长(股长)复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报审批机关。受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

第三章 审批

一、审批机关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科员负责审批本处受理申请;
(二)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负责审批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赴港澳定居申请。
二、审批工作内容
(一)审核受理部门上送的申请材料手续是否齐备,申请表格各项内容与电脑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按要求加盖核对章、意见签署是否规范、有无按要求时限上送;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赴港澳探亲的条件,港澳亲属关系的真实性,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是否有逃避干部管理权限加具意见的情况;
(三)审查中发现有疑点的,立即调查核实,调查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参加;调查结果须签名确认。调查时间应在审批流程中注明;不计入正常审批时限内。
(四)审批次数和签注有效期
1、夫妻互探的,14岁以下儿童探望父母的,60岁以上老人探望子女的,照顾在港澳危重病人的,每年度可探亲二次,每次签注有效期三个月;
2、探望其他在香港、澳门定居或者工作直系亲属的,每年度可探亲一次,每次签注有效期一个月;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近亲属的,在指标允许的条件下,每年可探亲一次,每次签注有效期一个月。
(五)审批权限和时限。主办民警负责审核,主管科长负责审批。主办民警负责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科长审批,对批准赴港澳探亲的,根据指标使用情况和申请事由签署审批意见(意见包括签注类别,有效期限,有效次数),申请资料与电脑数据必须同步审批。审批时限为个8工作日,其中审核4个工作日,主管科长审批4个工作日。
三、公布审批结果
对于经审批符合赴港澳地区探亲条件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指标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或申请人要求的出境时间,安排申请人出境,在指标允许的情况下满足申请人的预约要求。对于属特殊情况急去港澳地区的,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安排放行。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出境事由等情况在办证大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和群众对公布名单中某申请人有异议或举报的,应暂缓发证并立即组织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证件签发

一、证件签发
(一)申请人凭《受理申请回执》或《领证通知》和本人身份证领取证件。必须保证在受理或领证时与申请人至少见面一次。
(二)内地居民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凭报失证明和地级以上政党机关报纸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报失,发证机关审实后给予补办;《往来港澳通行证》损坏的,持证人可凭损坏证件向原发证机关领取新证。
二、收费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50元人民币,签注费20元人民币。

第五章 归档

  发证环节结束后,电脑资料归档作长期保存,申请材料按下列次序装订成册归档作5年保存:
1、《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3、定居港澳地区亲属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
4、与事由相关的证明。

第六章 处 罚

  一、持用伪造、涂改、冒用他人或者无效的《前往港澳通行证》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仟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对其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或者企图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佰元以上,五仟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弄虚作假为非本单位、本企业、本机构办理赴港澳探亲签注,情节轻微的,暂停或停止该单位、企业机构办证权,对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条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赴港澳地区旅游操作规范

第一章 对象、事由和法律依据
一、对象:各市具有本地户口的内地居民。
二、事由:赴香港、澳门旅游
三、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三)公安部《关于对赴港澳从事非法活动的内地居民再出境限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第二章 受 理

一、受理机关
(一)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负责受理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赴港澳旅游的申请;
(二) 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负责受理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赴港澳旅游的申请;
(三)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科、股:负责受理辖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赴港澳旅游的申请。
二、受理材料
(一) 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申请表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33X48mm)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 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交验出生证)和户口簿(只要求复印户主和申请人两项及签发机关盖章页)或者其他户籍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
(三)交验全额旅游发票(验正本,交复印件)
(四)提交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局)的意见或证明(直接填在《申请表》上):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并签名盖章;
2、16周岁(含)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16周岁以下少年儿童随父母或监护人赴港澳旅游的,免交任何证明,不随父母或监护人出游的,需有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其赴港澳游的证明;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出具意见。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在本单位工作或本辖区居住期间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申请表》所填内容失实或申请人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要在《申请表》上或另发公函说明。
三、受理工作内容
(一)受理途径:申请人到旅游公司领取《申请表》,如实完整填写并贴上本人照片,由单位或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有两种受理办法:
1、将《申请表》及其他材料直接交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并将有关复印件与原件认真核对,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然后将申请材料数据录入电脑,并打印回执给申请人;
2、将《申请表》及其他材料交回旅游公司,由旅游公司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核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在认真核验原件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收取复印件。旅游公司按要求准确无误录入数据后将材料和电脑数据同时送传给公安受理机关。
(二)受理机关或旅游公司在接到申请材料时,着重审查下列内容:查验申请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核对申请人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有无单位或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意见,出具意见是否规范,有无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名,有无超越管理辖权限出具证明材料;查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它户籍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各类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认为有疑点的,应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并作简要记录。
四、受理权限和时限
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材料时,由经办人员审查审核,在4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与电脑数据一起送审批机关。

第三章 审批

一、审批机关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科:负责审批本处受理的申请;
(二)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负责审批本单位及所属各县(区、市)受理的申请。
二、审批工作内容
(一)审核受理部门上送的申请材料手续是否齐备,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异地、异单位申请,是否有逃避干部管理权限加具意见的情况,申请表格各项内容与电脑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按要求加盖核对章,意见签署是否规范,有无按要求时限上送;
(二)核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属于不准出境报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往港澳游: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不批准出境情形之一的;
2、因参加港澳游期间在港澳从事非法活动,或滞留不归未到出境控制撤消时间的;
3、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冒用他人证件,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通过行贿办证人员等手段申请的;
4、公安机关认为不能批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的。
(三)审批。材料真实符合条件的,同意其赴港澳旅游;伪造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不同意其赴港澳旅游,通知申请人(或旅游公司)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权限与时限
审批机关经办人员审核后由科领导(或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审批。审批时限为4个工作日。

第四章 证件签发

(一)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受理审批并签发证件。对获准办证的,根据旅游部门提交的具体出境安排资料打印《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后,再交旅游部门组团发证。
(二)制证发证程序为:1、及时对材料数据进行接收;2、对材料数据进行调度分配;3、打印证件及签注;4、盖章;5、登记发证;6、发证时,电脑自动记录收费。
(三)赴港澳旅游使用旅游签注章,以“L”作标志,填写在“签注”二字的右边括号内。香港游的可根据旅游团队实际需要签发一次或两次有效签注,有效期限最长可发1个月,两次有效签注在港停留期按最长的一次填写。赴澳门旅游的签发一次有效旅游签注。驻港澳部队及港澳中资机构工作人员在内地的亲属参加旅游团,由当地中旅社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最长为20天或28天的一次旅游签注。

第五章 材料归档

发证环节结束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按下列次序装订成册归档,保存2年,2年后登记销毁。
1、《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4、旅游发票复印件;
5、《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

第六章 违法处罚

一、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依法处以警告或者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旅游部门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问题严重的,将停止其办理港澳游业务。
三、对弄虚作假出具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参加港澳游期间从事非法活动或滞留不归的人员,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1至5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境申请;追寻、送返所需全部费用由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其担保人负责。

五、办理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操作规范

第一章、 对象、事由和法律依据
一、对象:内地居民、台湾居民。
二、事由:以定居、探亲、访友、结婚、个人出国旅游、团队出国旅游、商务、培训、劳务、自费留学、国家公派留学、单位公派留学、应聘工作、继承财产和其他事由申请出国。
三、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规范》;
(三)公安厅《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规范〉办法》(粤公通字[2000]323号,广东省公安厅2000年9月28日发)。

第二章 受 理

一、受理机关: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负责受理省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申请;
(二)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受理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因私出国申请;
(三)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科(股):负责受理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因私出国申请。
二、受理资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申请人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中国公民因私出境证件照片标准:
1、照片为持证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照片只限一人。
2、照片背景为白色,其他颜色不予受理。
3、照片要求人像清晰,轮廓分明,层次丰富,神态自然,着深色上衣;一次性快相、经翻拍的相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4、原始照片人像尺寸规格:
半身证件照尺寸:48毫米×33毫米;
头部宽度:21—24毫米;
头部长度:28—33毫米。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分局)对本人出国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意见”的内容:
(1)《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
(2)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
(3)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2、出具意见的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工作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有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专院校、中学在校学生寒、暑假期间可由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分局)出具意见;
(4)未满14周岁的儿童,提交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学校、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分局)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分局)出具意见。
(6)军队干部因私事出国,除提交与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外,还须提交《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免去户籍证明身份证,并按照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中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
3、提交与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
与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如提交的相应证明是外文的,受理机关、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应一并提交其中文翻译件):
(1)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及其所在国的居住证明。
邀请信是指正式邀请信或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传真件、电子邮件。
邀请人在所在国的居住证明是指邀请人在所在国的居留资格证明或邀请人在所在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所在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下列人员申请出国探亲访友,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亲友在所在国的居住证明:
a 申请人提交了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正本(如公安机关掌握其归侨、侨眷的身份情况,可免交此证明);
b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
c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未满16周岁的。如父母(或监护人)已领有护照的,提交父母(或监护人)的护照复印件即可。
d 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
(2)出国旅游。
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在境外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存折、存单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存款金额不得低于4000美元或等值国际流通货币);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国旅游,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含外省市同类旅行社)开具的旅游所需全额费用的发票。
(3)出国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的,须提交接收学校的入学通知书(验正本,交复印件)。
公派出国留学的,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如《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中已有派出单位意见的,《申请表》中“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栏可免签署意见。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服务年限内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须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如申请人属自费就读的,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交费就读证明。通过自学考试或者电大函授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可免交《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为查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最高学历,受理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交验毕业证书。
中小学在校学生出国读书(包括语言培训),提交境外学入学通知书及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国读书的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的(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需提交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证明。
(4)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发出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如属亲友同意去定居的,须提交亲友在所在国的有效定居证明。
被外国人、华侨、台湾居民经法定程序收养的儿童随领养人或养父母出国定居的,须交验以下证明文件:
a 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b 广东省民政厅出具的收养登记证书;
c 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5)出国就业。
个人应聘就业,须提交前往国的聘请、聘用单位或者雇主的雇佣、聘用证明;
由劳务公司办理出国劳务的,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出国劳务的证明。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6)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的,须提交广东省文化厅出具的同意证明。
“文化交流活动”是指:
a 文化艺术表演活动。
包括到国外从事各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马戏、动物表演、魔术、木偶、皮影、民间文艺表演、服饰和时装表演、武术及气功演出等交流活动;
b 文化艺术展览活动。
包括到国外从事各类美术、工艺美术、民间美术、摄影(图片)、书法碑帖、篆刻、古代和传统服饰、艺术收藏品以及专题文化艺术展览等交流活动。
(7)出国从事商务、经贸、科技考察、参加展览会、交易会、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或证明。
对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就业的申请人,在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同时,可申领因私普通护照,无须再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三、受理工作内容
(一)查验申请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核对申请人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有无单位或派出所(分局)意见,出具意见是否规范,有无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名,有无超越管辖权限出具证明材料。
(二)查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是否真实可靠,有无被涂改、损坏、模糊不清现象,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各类相关证明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认为有疑点的,应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三)审核申请材料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同意受理”专用章并签名,在材料复印件(A4纸)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校对章并签名,将申请资料及照片录入计算机(对选择特快专递领取护照的,要将投递地址及邮政编码录入家庭住址栏中),录入完毕后,仔细检查确保无误,核对是否报备的不准出境人员,是否首次领取护照。确认属首次申请,也非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的,向申请人签发《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
(四)对选择特快专递领取护照的(此项服务范围只限于省内),受理时须面见申请人,当场审核所填写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资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是否属于速递范围。并确定申请人已清楚知道特快专递领取护照的有关事项及收费标准。
(五)经核查发现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因私护照的,不予受理;申请人持有的无效护照自行作废,无须回收。经查验符合护照换发或补发条件的,要求申请人按护照换发或补发手续办理。
四、台湾居民来大陆后申办因私普通护照
(一)条件
1、在大陆投资的台湾居民及随行眷属或受聘于台湾投资企业的台湾居民因从事商务活动的需要从大陆前往其他国家的;
2、在大陆拜师学艺需随师出国的(台湾居民从师者须持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的资格认定书);
3、上述人员在我省参加团组出国旅游的;
4、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的。
(二)提交的资料
1、台湾居民身份证;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暂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
3、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核发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确认证书。
4、申请人在台湾投资企业任职、受聘的证明。
(三)申请手续。
填写《台湾居民办理普通护照申请审批表》,由暂住地地级市、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加具审核意见后送交暂住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五、受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

第三章 审批与复核

一、审批机关: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科负责审批省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申请;
(二)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负责审批本辖区内居民出国申请。
二、审批工作内容:
(一)审核受理部门上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表格各项内容与录入电脑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按要求加盖校对章,意见签署是否规范,有无按要求时限上送;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出国规定的条件,是否真实、可靠和具有法律效力,有无弄虚作假、骗取出国证件情况,是否已持有有效的因私护照,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批准出境的情形。
(三)审查中发现疑点的,应责成受理机关调查核实,也可根据情况直接派员调查。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正常审批的时限内。
(四)认真核对电脑资料,确认无误后,在电脑上作审批通过。
三、审批时限
(一)由审批机关直接受理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
(二)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报批的,审批机关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
四、审批权限:
国家公职人员申请出国,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其他居民则由地级市公安出入境管理科(处)的科长负责审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批准的情形包括:
第一种情形,是指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正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或发出通缉令通缉的对象;
第二种情形,是指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合同执行纠纷、债务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由于不履行民事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由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对象;
第三种情形,是指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包括被判处管制和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缓刑的罪犯。主刑已服刑完毕,但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未执行完毕的,仍属于不准出境对象;
第四种情形,是指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人员;
第五种,是指掌握党政军重要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其它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军以上单位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批准出境的人员。
除法定不批准出境外,其他情形不批准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不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批准申请材料报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复核。对所有不批准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在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因私出境申请不批准通知书》。

第四章 其 它

一、急事急办
(一)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凭相应的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急事急办:
1、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提供本市国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出国奔丧(提供有关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
3、前往国入境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4、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申请急事急办,须填写《公民因私事出境“急事急办”申请表》,由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审批后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制证。急事急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审批机关2个工作日,制证中心2个工作日。
办理加急手续的申请人要求自行直接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领取护照的,审批机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开具办理加急手续证明给申请人。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加急证明、回执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领取护照。
二、在我省“三资企业”、境外商社在粤常驻机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下通称“工作单位”)中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住人员,因本工作单位业务需要出国的,均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办理护照。所称“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含有两种以上所有制经济成分,并且其中有一种是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
上述暂住人员申请护照,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工作单位聘书或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单位派遣函件。经审批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填写《为非本省(区、市)人员办理护照核查函》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情况报其户口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核查通知发出后,对方答复同意的或满15个工作日对方没有答复核查结果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通知有关审批机关予以审批并向制证中心传数据。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每月将为非本省人员办理护照的情况通报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具有蓝印户口的暂住人员因私出国,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蓝印户口簿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护照手续,受理、审批机关可以不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核查,但申请人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属法定不准出境人员证明。
四、归档
发证环节结束后,即使将申请材料按下列次序装订成册归档,作长期保存:
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第五章 处 罚

一、持用伪造、涂改、冒用他人或者无效的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转让、买卖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
或者企图获取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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