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退休干部管理
(一)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条件: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按1986年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86〕106号和1988年5月24日河南省劳动人事厅豫劳人险〔1988〕10号文件规定,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突击队”等称号,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特等、一等、二等、三等,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技术进步奖中的特等、一等奖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以及在维护和抢救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受到省政府通令嘉奖者,可以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
(二)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幅度:
对于符合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一般提高5—15%,但其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离休干部和按国家规定发百分之百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不再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
(三)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报批程序:
凡符合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在办理退休的同时办理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批手续。
1、县、市、区符合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干部退休后享受特殊贡献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荣誉证书报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经审查同意后报人事局离退休科。
2、市直单位,符合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填表审核后,连同荣誉证书报市人事局离退休科。
3、市人事局将上报的材料逐个审核后,定期集中报省人事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