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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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6 17:09:30



一、普通高中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是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中招考试的形式选拔新生,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市、县两级教育局按照有关规 定分别组织学校录取。
(一)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属于指导性计划,按照全国和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十五计划中教育发展目标来确定。根据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每年增加7% , 其中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每年增加10%的要求, 省教育厅近三年来下达我市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分别是3.2万人、4.2万人、4.6万人。 今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为4.9万人, 市教育局已分解下达到十三县市区和普通高中学校。
(二)招生政策
1、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不招收初中复读生。
A类高中只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2、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年龄不超过18周岁。 考生凭户口簿和学籍材料在户口所在地报考,所有考生均不得跨县、跨校、顶替他人学籍报考,往届初中毕业生不得以应届初中毕业生名义在初中学校报考。
3、为促进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要求,普通高中招生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招收分配生,但分配生方案必须与初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挂钩,由县市区教体局在考生填报志愿前报市教育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不得实施分配生办法,以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推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4、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3 年普通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2003]154号)规定, 报考普通高中的少数民族学生录取时照顾5分,烈士子女、驻军子女、 一等伤残军人子女、省市级晨光体育活动获奖者、归侨、台湾省籍青年和省级以上电脑制作获二等奖以上的考生,录取时分别照顾10分。初中阶段的体育尖子、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考生填报志愿在文化课统考之前进行。 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可填报一所A类普通高中,一所其它类普通高中, 也可再报高中阶段其它类别学校的志愿。若须择校入学,可以填报择校类别内的A类或其它类普通高中。
6、各县(市)普通高中只准在本县(市)范围内招生,一律不准跨县(市)招生或异地招生。南阳市一中、二中、五中、八中、十中五所A 类普通高中可同时在卧龙、宛城和高新区招生。南阳市一中可面向全市招收两班新生。
7、普通高中招生在省、 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有关招生政策由省教育厅根据基础教育发展方针政策制定,普通高中学校均无权制定照顾录取、提前录取、优先录取等招生政策。
8、 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准自行组织考试提前选拔学生,一律不准招收少年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市教育局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录取原则:
普通高中录取工作在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录取新生严格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和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要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录取学生,任何学校不得突破计划和班额,不得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2、录取批次按照“先A类普通高中后其它普通高中”的顺序进行。A类普通高中录取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于7月中下旬进行。其它类普通高中录取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县(市、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股)统一组织实施,录取时间在A类普通高中录取结束后,由市教育局另行通知, A类普通高中第一批录取未结束,其它类普通高中不准提前组织录取学生。
3、对享受照顾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 录取时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审查考生资格。
4、普通高中录取“择校生”,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国纪办发[2001]10号)的要求,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限人数(择校生人数不得挤压招生计划指标,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限钱数(择校生收费标准上限不得超过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同时,学校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和建校费等。
5、普通高中录取全部实行微机管理。录取时,市、 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都要认真审核考生报考纸介质档案,对微机信息和纸介质档案不符者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各地各学校一律不准录取未参加中招考试的学生,不得跨县(市、区)录取学生。
6、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考生准考证、 考试成绩、档案材料及考生本人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复查,对发现替考、顶替他人学籍姓名报考、顶替他人成绩入学、骗取照顾资格或采取其它舞弊行为入学者,特别是顶替他人学籍姓名入学后要求更改姓名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违纪工作人员及舞弊考生的处理规定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原省教委《关于对高、中招中违纪舞弊的处理意见》,对在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的违纪工作人员及舞弊考生作以下处理:
1、市、县两级教育局、招生办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消招生工作人员职务,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以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户口、学籍材料、各类照顾对象、 身体状况、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等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在考试组织中串通考生舞弊,或在评卷登分、 建档、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它有关材料的;
(4)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5)违反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1)盗窃或泄露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
(2)扰乱考场、评卷或录取场所秩序, 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工作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4)利用职务徇私舞弊,妨碍招生工作的;
(5)有其它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3、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或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学校,要取消其报名资格、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1)以假报年龄、民族、籍贯和照顾资格等手段, 骗取报考、录取和入学资格的;
(2)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袋、换卷、 替考等舞弊行为的;
(3)因其它舞弊行为而受益的。

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义务教育是国民素质教育,应贯彻平等性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初等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年满6周岁的适龄少儿入学,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所有适龄少儿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受完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

三、学籍管理原则

学籍是学生取得相应教育阶段学习资格的证明,是学生在相应学习阶段学业成绩的记载资料。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同一区域内校际之间学额的控制和学业状况的监测。
(一)管理职责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市、县、乡三级管理,以县为主。即建立学籍、控制流动和信息采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阶段每年建立的新生学籍信息统一收集,建立全市学籍信息管理库。以掌握非正常流动和辍学情况,控制复读状态。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以市管为主,省教育厅监管。即建立学籍、控制流动和信息登记由市、县负责,按照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机读卡”统一输机后,交省教育厅管理,对已建立学籍的学生实行全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常规考试的办法,监测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在籍学生通过会考,学业成绩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资格。
初中学籍建立以教育行政部门免试划片分配到初中的新生名单为依据,高中学籍建立依普通高中招生审批表为依据。
(二)学籍变更
1、转学。学生因父母或监护人工作调动,申请转学者,学校和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要求办理有关转学手续。但应严格控制非正常转学,以保证校际之间学额的相对稳定,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但要确保农村初中和小学校际之间学额稳定和生源相对平衡。
普通高中校际之间转学和城市(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转学,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父母一方工作调令;学生家庭全迁户口簿(单迁无效);原就读学校的转学证明和学籍档案;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入学的报告。由接收学校于每学年始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备案。普通高中学生в上丶督逃鞴懿棵派蠛撕笥诿垦晔家岛蟮牡谝桓鲈卤ㄊ薪逃种鞴懿棵派蠛瞬⒆⒉岜赴浮J薪逃志质粞0瓷鲜龉娑ㄖ苯颖ㄊ薪逃种鞴懿棵派蠛瞬⒆⒉岜赴浮?br> 学生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城市市区内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同乡镇内初中之间、小学之间学生不得相互转学,同一县域内普通高中学生不得相互转学。
2、休学与复学。中小学在校学生患传染病、突发病或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需长期治疗者,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或家长写出申请,班主任和教导处审核,校长签字,可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学校应于每学期始业后第一个月内,学校持学生或家长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门诊和住院结算票据到学籍主管部门备案注册(普通高中以县市区为单位到市备案注册)。
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对到主管部门备案注册者应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在学期始业前,持休学时有关手续(传染病需持县级以上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核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并报主管部门注入相应年级学籍。
3、留级。A类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取消留级制度。其它普通高中要从严控制留级。确需留级者,必须是上一次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两科以上成绩不及格者。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经批准留级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到学籍主管部门注册。
4、借读。义务教育阶段一律不准接收插班生。学校在不超过规定班额的情况下,可接收借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准予借读:父母双方出国一年以上者;学生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其它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父母双方支援边疆者;父母双方进城务工和异地经商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者。借读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证明和监护人户口薄自己联系借读学校,学校接收借读学生应于学期始业后第一个月到学籍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借读学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
(三)成绩考核与奖惩。学校对学生的成绩,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评、考核,并逐步改革学生学业成绩考评办法,以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对综合评定成绩优秀的学生,应给以表彰奖励,对综合素质较差的应及时进行帮助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不准开除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开除学生应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四)毕业与结业。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经补考有一科不合格者,发给修业期满证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资格由学校决定,普通中学生毕业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民办中小学办学审批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关规定和有关材料,到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小学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验收批准,普通初中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后报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准,普通高中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社会力量举办中等以下职业与成人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申报举办面向本市招生的民办职业与成人高中及各类中等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体局审查,市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所在县(市、区)教体局受市教育局委托进行管理。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卫生、艺术、体育、法律、财经等专业性强的学校,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9.1实施)之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举办学校可以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可行性报告、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增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市教育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则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筹设学校所规定的全部材料。
市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则说明理由。


2003年南阳市分县市区中等职业教育指导性生源计划

县市区名称 招生计划人数
宛城区 3054
卧龙区 3080
南召县 2236
方城县 5042
西峡县 1635
镇平县 3943
内乡县 3022
淅川县 2460
社旗县 2650
唐河县 5427
新野县 3335
桐柏县 1940
邓州市 7176
总 计 45000

五、中等职业学校招生

中等职业学校应首先招收参加过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考试的初中毕业生;生源不足的学校和专业,可以实行免试注册入学。五年一贯制、“3+2 ”分段制一律从参加中招考试的学生中录取,不得招收免试注册生。除五年一贯制、“3+2”分段制外,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收公安类、医学类和师范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有关办法,是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由主管领导同志牵头,职成教、基教、计划、招办等有关单位参加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对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实行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建档,统一调剂,由职成教、基教、招办分类组织录取。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规定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规定
报名工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实施一年两次。上半年一次(3月1日至7日报名,4月中、下旬考试);下半年一次(9月15日至21日报名,10月中、下旬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姓名、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河南省自考办于每次报名前下发《考试日程安排》和数据库,南阳市自考办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报名工作。
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非首次报名者,凭《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只须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缴纳信息采集费和报考费即可。
转考手续:
1.省内转考:经市自考办审核同意,打印《转考登记表》。考生带上转出市、地自考办的《转考登记表》,直接到转入市、地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仍使用原准考证号报考。
2.省际转考:(1)转出:由转出市、 地自考办开具转考介绍信,考生凭转考介绍信、《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直接到转入省自考办办理落籍手续。
(2)转入:经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凭转考证明, 直接到转入市、地自考办办理落籍手续。由转入市、地自考办安排,按新生办理报考手续,领取新的准考证号(如果已经在我省参加过自学考试,仍然使用我省原准考证号)。
课程免考:
1.免考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含本科肄业生、退学生、不含进修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按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但考查课程不属于免考范围。
各类高校本科肄业生原则上按专科毕业生对待;高校退学生只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
2.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即分为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公共基础课: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英语(一)、英语(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
3.公共政治课的免考: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①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②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4.公共基础课免考:
①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合格的,可免考除“高等数学(工本)”之外的已学且考试成绩合格相同名称的高等数学课程(免考“高等数学(二) ”必须有相应的“线性代数”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两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相同名称的高等数学课程。
②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课程。
③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各类专科毕业生已学过“英语”课程且考试成绩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
(二)”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试“英语(一)”课程。
④各类计算机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合格证书者, 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⑤各类物理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课程;理工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普通物理”、“大学物理”、“物理”等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物理(工)”课程。
5.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①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学历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②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③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 “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④取得公共关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免考“公共关系学”课程;取得市场营销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免考“市场营销学”课程等,其他类似问题仿此处理。
6.免考手续。考生在报名期间向市自考办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准考证、毕业证原件、原毕业专业学习成绩原件或另附加盖当地人事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市自考办审核后,将有关证明材料、免考考生信息数据报省自考办审批。免考手续每年两次,安排在核分期间集中审批,过期一律不办。课程免考批准后,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省自考办打印《免考课程合格证》发给考生。
7.免考实践性环节课程:考生需持有关材料到主考院校办理免考手续。
注:2003年下半年(新乡市为2003年上半年)及以后毕业的自学考试考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学历或本科,不用再办理免考手续,原毕业专业的课程成绩仍保留在准考证号下的成绩库内。
此成绩可重复使用。
毕业生工作:
1.毕业条件: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①学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省考委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全部合格成绩。
②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③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
2.毕业手续:
①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 上半年6月初,下半年12月初持《准考证》、《身份证》、全部《课程合格证》、本科毕业生的专科及以上层次毕业证原件到所在市的县、市、区等报名站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经各报名站初审后,打印考生基本信息单,交考生核对签字,并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思想品德鉴定表》,加盖单位公章;非在职人员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写出评语,加盖公章。
②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日。
③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南阳市关于自学考试办理转考、免考有关规定

一、转考
1.转出:
①本人须持《准考证》、《成绩合格证》和《身份证》到市招办自考科办理手续。由他人代替转出,另需持有代办人的《身份证》;
②《转考登记表》本人签字、市招办盖章后,带上转出档案,交转入市、地自考办。
2.转入:
①本省考生带上转出市、地自考办的《转考登记表》,直接到我市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仍使用原准证号报考。
②经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凭转考证明,直接到我市自考办办理落籍手续。由市招办自考科安排,按新生办理报考手续,领取新的准考证号(如果已经在我省参加过自学考试, 仍然使用我省原准考证号)。
二、免考:
需带以下有关证件:
1.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原件);
2.原在校毕业成绩单或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 人事档案内的原件和复印件);
3.现报考专业的《准考证》和《成绩合格证》。
考生按规定时间到市招办办理有关手续,经省招办审批同意后,记入考生在籍档案内。
南阳市办理转考、免考手续的时间为:上半年6月 1日至5日,下半年12月1日至5日(星期天除外)。

补办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在省辖市及以上报纸上(日报、晚报)登遗失声明,注明自学考试毕业证号;
二、带上以下几项手续直接到省招生办自考处补办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
1.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一份;
2.自学考试毕业时发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
3.单位开具的毕业证丢失证明信;
4.本人身份证;
5.本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6.20元人民币。
三、省招生办自考处电话:0371-3942761。

七、关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不规范办学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

为了维护良好的办学秩序,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人犯罪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省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不规范办学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未能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课时计划编制课程表、课外活动表及合理的作息时间表,随意增减、变更课程、课时,随意停课及提前结束新课,节假日和星期天安排学生集体补课、上新课或变相补课,学校自行开办或为外单位及个人提供场地开办奥赛班、辅导班或其它名目的特长班,自行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二)中小学流动生(休学、留级、转学、退学)管理违犯省、市学籍管理规定。
(三)违规进行招生宣传,搞不正当生源竞争,擅自改变招生范围,超出规定的规模、班额、学片、分数线招生。
(四)财务制度不健全,财物管理混乱。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收费不上帐;高中择校生和初中、小学借读生收费超过规定的标准。铺张浪费,乱发、滥发奖金。
(五)教学用书超出省定目录范围和有关规定,自行选择,甚至购用盗版教材。滥发乱用教辅资料,加重学生课业与经济负担。
(六)教师不讲师德,赌博、酗酒、打架、道德败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向学生及学生家长索要物品、礼金,搞有偿家教或为各类辅导班上课。
(七)校内传播有暴力、凶杀、迷信、淫秽、反动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学校对赌博、酗酒、不健康的书刊、影视、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在学生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抵制不力。
(八)学校发生交通、溺水、火灾、触电、食物中毒、挤死挤伤、砸死砸伤学生和被盗等安全责任事故及刑事案件,且不按规定时限上报,造成不良影响。
二、具体处理办法
对存在以上不规范办学行为的学校,根据情况对学校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存在(一)、(二)、(三)、(四)、(五)、款情形之一者,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对校长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翻印、购用盗版教材的,在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同时,由市教育局协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学校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存在(六)、(七)款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对学校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教师资格、解聘等行政处分或处罚。
(三)对存在(八)款的,依照市教育局《中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宛教字[2000]14号)处理。
(四)对于其它违犯教育政策法规的不规范办学行为,参照上述处理办法处理。
(五)对存在(六)、(七)、(八)款情形之一,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凡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内取消评先、晋级、晋职资格;受到行政记过及其以上(除开除以外)处分的人员,二年内不能评先、晋级、晋职,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到刑事处理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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