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残儿童程序
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准权利。
孤儿、弃婴(儿童)转送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转送孤儿、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须由转送孤儿、弃婴(儿童)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个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署名字和警号;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员在收到送养当事人的申请,孤儿、弃婴(儿童)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接受,材料不齐的,告知补充内容,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宣布不予接受,并讲明理由;
承办人员在收到孤儿、弃婴(儿童)的证明材料后,应当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在案,对予能够到达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去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确认孤儿、弃婴(儿童)身份,并符合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条件的,应开具《孤儿、弃婴(儿童)转送社会福利机构通知书》,送养当事人签字领取后,由送养人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孤儿、弃婴(儿童)收养、入院手续。
二、申请入敬老院的手续
一、 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
二、 村民委员会按照五保对象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 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 由敬老院、村委会、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供养协议,切实落实供养内容,并载明遗产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