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审批
正常退休审批。
退休条件: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审批程序:
(1)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2人以上填汇总表)连同档案一起报送养老保险科;
(2)审核无异议者2日内办理,有异议的向上级领导请示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
特殊工种退休审批
退休条件:
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及其从事年限要求。
审批程序:
(1)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2人以上填写汇总表、软盘)连同职工档案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养老保险科;
(2)经集体审议、公示无异议后四日内办理。
因病、非因工伤劳动鉴定及退休、退职审批
退休条件:
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病休半年以上,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符合退休年龄要求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可以按退职办理。
审批程序:
(1)由单位首先向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鉴定,报送本人有关病例材料,按要求参加统一体检;
(2)鉴定合格后,填写退休审批表(汇总表),连同劳动鉴定建议书及本人档案一并报市养老保险科,审核后办理。
其它待遇审批
1、重新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审批程序:单位填写重新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连同符合条件的职工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养老保险科,审核后办理。
2、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
审批程序:单位填写遗属待遇审批表,职工死亡及火化证明、遗属户口本等有效证明材料,经养老保险科审核后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在职死亡职工及未参加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
3、拟定基本养老保障费率和养老金调剂办法。
审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监督指导各项养老保险政策落实。
二、养老保险费管理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险处计划征集科办理登记手续。
(2)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基础数据调查表》、历年《工资收入申报表》一式二份,报社会保险处。计划征集科办理征收手续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计划征集科两日内审核完毕。
缴纳社会保险费
(1)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三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
(2)第一次就业或再就业建立与恢复。单位在办理录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填写《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表》一式二份,填报职工缴费工资表,报计划征集科办理手续,计算财务所收费 。
参保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1、调出。由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关系转移申请表》,跨区流动时,社会保险机构应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职工单位代码、名称等单位管理基础做相应变更,欠费的、应当补缴。由计划征集科办理手续,计算财务科收费、转移个人账户。
2、调入。职工应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银行转账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欠费,应当补缴。由计划征集科办理手续。
中断养老保险关系
单位为职工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填写《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一式二份,持《养老保险手册》、单位文件及报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费的,应当补缴。职工退休自行终止劳动关系时,凭职工养老办证保险手册结算个人账户。由计划征集科办理手续,财务科转移个人帐户。
在职职工死亡或出国(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存额一次性结情申请表》一式二份,随同出国(境)定居证明书或死亡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计划征集科办理结算手续,财务科支付清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