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
社保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6 17:11:38



一、社会保险
1、面向社会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2、受理、处理、管理举报材料。
3、承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4、对举报电话、举报材料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5、对涉及重大事项的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监督科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上级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争取必要措施。
6、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逾期未办结的案件,上级监督机构要及时督促限期办结。
7、对办理完毕的案件,及时立卷归档管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程序。
1、经市编委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委文件及《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保险处)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2、新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生分配、招工),由单位持本人的派遣证、个人档案、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到保险处办理参保手续。
3、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由单位持转业安置或退伍分配工作介绍信、确定工资审批表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到保险处办理参保手续。
4、在市直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工作人员,由接收单位持本人工作调动介绍信(调令)、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个人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到保险处办理转移续保手续。
5、调入市直统筹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由接收单位持本人的个人档案、工作调动介绍信(调令)、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银行进账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到保险处办理转移续保手续。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应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干部、聘用制干部、全民固定工,其养老保险基金应从一九九六年元月起补缴;集体工、全民合同制工人,其养老保险金应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
6、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时,由单位持工资变动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到保险处办理增(减)工资手续。
7、调出市直统筹范围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持本人的工作调动介绍信(调令)、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到保险处办理转移手续。
8、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的,由单位持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到保险处办理退保手续。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给单位,由单位退给死亡人员的家属。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审批养老金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须到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离退休手续。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达到离退休年龄的,由单位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批表、个人档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到保险处办理离退休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手续。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单位持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到保险处及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手续。
4、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收容关押期间,需持司法部门结论,到保险处办理停保停止发放养老保险金手续。
5、单位改组、合并、解体后,其离退休、退职人员应随同在职工作人员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合理划转,及时上报保险处,及时办理养老金续保手续。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征收程序。
保险处根据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报表、退离休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报表,在每月20日前制定出《南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计划》,审核后填制《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将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每月应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从单位账户划转到保险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上。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程序。
保险处根据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填报的退离休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报表,在每月20日前制定出《南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计划》,审批后填制银行《委托拨款》凭证,将养老保险金拨付给市直各统筹单位,由单位发给离退休人员。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审核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台账》登记的养老保险金征收金额应与保险处开据的“委托收款”凭证上“单位缴纳”及“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金额相同。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拨付台账》登记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金额与保险处开据的银行《委托拨款》凭证上的拨款金额相同。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卡》每月登记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应与《养老保险手册》登记的金额相同,应与个人缴纳养老金相同,总额应与保险处开据的“委托收款”凭证上“人个缴纳”养老保险总额相同。
4、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卡片》每月登记的支付退离休金金额应与所发退离休金相同,总额应与保险处开据的银行《委托拨款》凭证上的拨款金额相同。
5、机关事业单位每月登记的《养老保险手册》上的金额应与《在职人员卡片》每月登记的养老保险金金额相同并与工资表上每月所扣的养老金相同。
6、机关事业单位所报的上年度12月份工资应与档案工资相同,如个别单位没有执行档案工资应将在职人员工资审批表一并报送审核。
7、机关事业单位所报《上年度12月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表》应与离退休审批表相同,并附了退休审批表一并审核。

三、失业保险
办理失业登记的程序
1、失业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本人身体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失业登记,发给《失业证》。

失业保险管理
(一)失业保险登记
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申办时,单位应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以及省、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失业保险登记证。
(二)失业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的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户、省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事项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日内,持变更失业保险登记申请书、失业保险变更登记表、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失业保险登记证、省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由经办机构重新核发失业保险登记证。
(三)失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不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注销失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它有关注销文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经核准后,缴销失业保险登记证件。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四)失业保险费申报
缴费单位缴费申报时,应持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并填写失业保险费申报表。经办机构应进行即时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五)失业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含职工个人部分),经核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缴费方式(银行委托收款;支票或现金;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缴纳。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由于停产、开工不足等原因,暂无力缴纳的,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缓解审批手续,核定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限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缓缴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按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办理转迁手续时,须结清转出当月及以前的失业保险费(含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并凭《转移单》自转出之日起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接续手续,从转出的次月按转入地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七)失业保险金申领
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权利,并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的,由清算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向经办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并帮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至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经办机构应自受理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开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八)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十二个月;累计缴费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的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再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每工作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确定;自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标准发放医疗补助金。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当地经办机构批准,可报销医疗费的百分之七十,但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本人十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因社会公益事业致伤、病的,可享受不超过本人十八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凭失业人员残废证明等材料,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家属一并领取。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本人生前七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有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按每供养一人发给五个月,最多不超过失业人员本人生前十五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抚恤金。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按以上标准提高百分之八十执行。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其补贴由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或应征服兵役,或移居境外,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被判刑收监劳动教养,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工作,或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九)失业人员保险关系转移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及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一并划转,并自转迁的次月起,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由经办机构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有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需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人员名单提前一个月抄送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者及时给予救济。

四、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1、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职工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单位填报工伤事故报告;
(3)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劳动保障部门依据上述资料认定是否为工伤(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和个人。
2、工伤鉴定程序:
(1)工伤职工填写工伤鉴定申请表;
(2)到指定医院统一体检;
(3)劳动鉴定专家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
3、工伤保险待遇审批程序:
单位依据工伤(亡)认定书和伤残等级证、医疗费收据和医疗费每日清单审批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亡)补偿金及遗属补贴。

生育保险
1、企业单位依据女职工身份证、生育证、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及本企业上年度工资统计报表审批生育待遇。
2、机关、事业单位依据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结算单、长期医嘱和一日清单审批生育待遇。

重慢症鉴定
重症慢性病鉴定程序:
(1)职工填写重症慢性病鉴定申请表;
(2)到指定医院统一体检,对行动不便患者进行家访;
(3)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进行确定后颁发重症慢性病就医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资格程序:
(1)填报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2)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考察;
(3)根据有关规定及考察情况审批定点资格并发文确定。

离退休干部医疗管理
1、市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须由所在单位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领取离休干部优诊证、病历本和IC卡。
2、凡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按规定凭优诊证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需要住院的凭优诊证和个人IC卡,经定点医疗机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办理住院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先由IC卡支付,需要自付的费用,用现金支付;如IC卡已无金额,则采取记账结算的办法,由统筹办公室与医疗机构按政策进行结算。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发放程序
一、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 居民户口薄、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明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二)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三) 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 居民委员会或委托经办机构接到城市居民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三、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人均补差额等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的社区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八、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当及时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居民委员会应当每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并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居民户口薄或户主身份证件及代领人身份证,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 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经有关部门二次推荐提供就业岗位,无故拒不就业的,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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