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婚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6 17:12:00



婚姻登记机关:

本市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在任何一方当事人常住户日所在 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本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间的婚姻登记在市民政 局办理;
本市居民与外国人、华侨间婚姻登记在省民政厅办理。
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的程序 办理,符合结婚条件证件证明齐全的,应即时发给结婚证。
结婚登记条件
l、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提供证件证明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 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 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薄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 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l、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l、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l、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l、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馆认证。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l、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馆认证。


离婚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符合条件、证件齐全有效,即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条件:
l、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兔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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